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是
综合价格指数的一种。在计算价格类指数和总指数时,如果既没有计算期的购、销数量,又没有计算期的购、销金额资料,而有按基期价格或不变价格计算的购、销金额(q1p0)资料时,可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物价指数。
术语简介
综合价格指数的一种。在计算价格类指数和总指数时,如果既没有计算期的购、销数量,又没有计算期的购、销金额资料,而有按基期价格或
不变价格计算的购、销金额(q1p0)资料时,可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物价指数。其计算公式为:
算术平均价 格指数“src=”align=absMiddle title=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
式中噖为价格总指数;K为
单项商品价格指数;p0q1为按基期价格计算的商品收购(或销售)额。
加权平均指数的产生先于综合指数。1812年,英国政治算术家A.杨格首先主张用
加权平均法计算物价指数。1822年,英国经济学家J.洛威提出用固定加权平均法编制物价指数,即以典型年份或数年实际数量的平均值为权数。1833年,英国经济学家G.J.P.斯克罗普采用由各种商品的消费额比重决定的固定加权综合法编制物价指数,在价格指数变动的理论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之后,19世纪下半叶产生了计算
价格指数的综合公式,即拉斯佩雷斯公式和帕舍公式(见
综合价格指数)。中国采用的
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价格总指数是帕氏公式的变形。
关于权数的选择,价格指数理论中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用物量加权;一种认为用价值量加权;还有一种认为用相对数作为权数。鉴于对权数选择的不同看法,加权算术平均价格指数计算公式基本有四种形式:式中p0,p1分别为基期和报告期的价格;q0,q1分别为基期和报告期产品产量。4个公式中,只有③式符合综合公式变形的要求,且赋予了实际经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采用简单算术平均公式编制
批发物价指数。1953年用固定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
零售物价指数,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编制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中国计算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
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物价指数、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均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在实际计算时,采取每年调整一次权数的办法,在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计算结果与综合价格指数公式的计算结果基本一致。
具体形式
加权平均数指数因权数所属时期的不同,分为基期总量加权指数和报告期总量加权指数以及固定权数加权指数。
加权算术平均数指数
加权算术平均数指数按采用权数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基期权数的算术平均数指数和固定权数的算术平均数指数。
它是采用基期总量指标价值总额作为权数,对个体指数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指数。其公式如下:
式中,p、q分别表示商品的价格和销售量;0、1分别表示基期和报告期;I表示总指数。
(2)固定权数的算术平均数指数。
在国内外广泛使用的
加权算术平均数指数中,所用的权数并不是基期或报告期的价值指标(p0q0或p1q1),而是采用某种固定权数(W)。固定权数是指某一个固定时期的权数,即可以根据全面调查资料,也可以采用各种有关抽样调查资料,用相对数(比重)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使用相当方便。如
资本主义国家编制的工业生产指数,多采用工业部门增加值所占的比重资料作为权数。固定权数形式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指数公式为:
上式中,W代表某一固定时期的权数。
加权调和平均数指数
加权调和平均数指数按采用权数形式的不同也可以分为两种:报告期权数的调和平均数指数和固定权数的调和平均数指数。
(1)报告期权数的
调和平均数指数。它是采用报告期价值量作为权数,对个体指数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指数。其公式如下:
(2)固定权数的调和平均数指数。这种加权调和平均数指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少。其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