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犯
法律术语
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
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l款);
2、累犯(第65条第l款);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104条第2款);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第 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第2款);
6、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修正后的刑法第168条);
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第171条之第2款);
10、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11、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1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 238条第3款规定之罪的(第238条第4款);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243条第1款);
15、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16、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
17、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第1款);
18、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第2款);
19、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20、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第2款);
21、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第307条第3款);
22、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2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24、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25、引诱、教吱、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
26、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7、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 361条第2款);
28、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第3款);
29、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30、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31、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32、索取贿赂的(第386条);
33、战时阻碍军入执行职务的(第426条);
34、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l条第2款);
35、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足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例如 故意伤害罪———基本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常见故意犯罪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过失犯罪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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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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