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1948年4月18日
蒋介石集团操纵伪国大第一届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具有“宪法”补充条文性质的法律文件,成为蒋介石在“戡乱时期”进行独裁统治的重要法律依据。直到1991年才“终止”,实行了43年之久。
1947年国民党在军事上节节败退,为了挽救这一败局,蒋介石于6月30日在国民党中常会上作了《当前时局之检讨与本党重要之决策》的讲话,提出了“
戡乱总动员”等政治决策。
1948年4月,国民党召开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会上为挽救残局,扩大“总统”权力,许多“国大”代表提议要修改宪法。但要修改刚刚生效四个月的宪法,又恐失去民心,于是在4月18日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性质相当于“宪法修正案”,被称为“
战时宪法”。“临时条款”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给“总统”以紧急处分不受《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三条限制的权力。若按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总统要宣布戒严则“须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第四十三条规定,总统急速处分,“发布紧急命令”,“须于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临时条款》则把总统宣布戒严和发布紧急命令须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的限制取消了。“临时条款”于1948年5月10日正式实行,最初规定有效期为两年半。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于1948年5月10日公布实施,1949年5月20日,国民党在其全面溃败前夕,为加强对台控制,通过台湾省警备司令部颁布“戒严令”,宣布台湾地区处于“战争动员状态”,在全省实施戒严。国民党逃台后,又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与“戒严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国家总动员法”等有关的一系列法规、条令,实行军事戒严和高度集权相结合的专制独裁统治。首先,封闭全省,限制出入境,实行“非常时期”的军事管制;其次,严禁党外人士组党,如有发现立即取缔;第三,严禁各类政治活动。戒严期间禁止非法集会、结社、游行、请愿、罢课、罢工、罢市、罢业等有组织的活动,并对广播、新闻、出版等实行严格的管制和检查制度。蒋介石复任“总统”后,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授权,继续实施“戒严法”,颁布“检肃匪谍条例”。1950年,蒋介石又以台湾的“国大代表”不足修宪票数,无法讨论是否废止“临时条款”为由,召集“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
监察院”、“
考试院”五院的“院长”开会,提出暂缓召开“国民大会”临时会议,蒋的提议当然获得通过,“临时条款”得以继续。1954年,在国民党召开的一届二次“国民大会”上,决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未经废止前继续有效”,此后在1960年、1966年、1972年先后4对条款作了修订,将这个原为单项的条款增至为11项。从此,“临时条款”下的戒严状态在台湾成了“永久条款”,蒋介石已拥有“出言即法”的极权,将“宪法”中的民主内容冻结起来,代之以军、警、特横行的戒严体制,实行了彻底的独裁统治。
直到1987年7月15日,蒋经国才“解除戒严”,在各方面有所松动,但又以“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来取代“戒严令”。1991年4月30日,李登辉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对“惩治叛乱条例”等相关条例逐一废止或作修订。1991年5月1日,也废止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