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白克力,男,维吾尔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乐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3月被开除党籍),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党组成员,国家能源局局长、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78.11——1983.08,新疆大学政治系政治理论专业学习;
1983.08——1984.11,新疆大学政治系学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
1984.11——1989.01,共青团新疆大学委员会副书记;
1989.01——1992.01,共青团新疆大学委员会书记(其间:1986.09——1989.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学习);
1992.01——1992.06,新疆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
1992.06——1993.09,新疆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93.09——1995.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署专员助理(其间:1994.05——1994.11,挂职任山东省肥城市副市长);
1995.04——1996.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6.03——1998.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1998.02——1998.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8.03——2000.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0.12——2003.0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04——2005.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
2005.01——2007.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07.12——2008.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
2014.12——2018.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党组成员,国家能源局局长、党组书记。
担任职务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9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努尔·白克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8年10月12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免去努尔·白克力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9年3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努尔·白克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努尔·白克力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贪婪腐化,大搞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要求他人无偿为其家人提供高级轿车、专用司机等服务,顶风违纪,多次违规接受高档宴请,收受巨额礼品、礼金;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道德败坏,搞权色交易。
努尔·白克力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四个意识”,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毫无顾忌、不知敬畏,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努尔·白克力开除党籍处分;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努尔·白克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努尔·白克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努尔·白克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努尔·白克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努尔·白克力,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努尔·白克力利用担任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主席、主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7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努尔·白克力受贿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努尔·白克力利用担任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书记、政府代主席、主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推广产品、享受优惠政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10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努尔·白克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努尔·白克力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辽宁省、沈阳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5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努尔·白克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努尔·白克力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努尔·白克力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努尔·白克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努尔·白克力利用担任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主席、主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推广产品、享受优惠政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10万余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努尔·白克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努尔·白克力到案后能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涉案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