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管理局是劳动教养的管理机构。设在司法部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在司法部的领导下,指导全国劳教工作,督促检查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会同公安、民政、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劳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掌握全国劳教工作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提供重要决策的依据。
内设机构
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内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和设在大、中城市司法局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科),在同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劳动教养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属的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督促检查其正确贯彻执行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改善管理教育改造场所的设施条件,审查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缩短劳动教养期限,对在劳动教养期间和在解除劳教时需要注销城市户口的,以及在劳教期满和经过两年以上强制留场考察,具备恢复城市户口条件的人员,向同级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编写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教材,指导劳教管理所的生产,会同公安、民政、劳动、财政、教育等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劳动教养场所、经费、干部、护卫武装、安置就业等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