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外国来华进行朝贡贸易的一种称呼,也称“贡舶贸易”。明初实行海禁后,只允许外国与明朝廷进行有时间、地点规定的朝贡贸易。外国商船载贡品及各自方物土产来华,明朝廷收贡品、购方物后,以“国赐”形式回酬外商所需中国物品。各国贡期或3年,或5年。对日本则规定10年一贡(并且日本与朝鲜等国不同的是没有与明政府建立起真正的宗藩关系)。贡舶必须持有明廷事先所颁“勘合”(类似于执照签证)。
明勘合贸易使明海禁后还有官方主持的海外贸易窗口可以维持,但这种贸易体现了典型的中国在海外贸易中的管理模式,阻碍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商品交流的扩大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由于从事海上贸易获利甚巨,仅允许勘合贸易的做法刺激了民间走私和海盗活动,甚至成了“倭患”加剧的部分原因。在朝内外越来越大的反对压力下,明中期取消海禁,此后私人海外贸易一度成为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