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
(四)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组织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组织认定包头市知名商标,推荐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查处侵权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的发展以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并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全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指导并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小微企业服务发展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包头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全局性主要文稿、综合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承担相关政务公开、督查和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组织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承办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评选表彰、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干部考核奖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对外交流学习等工作。
(三)财务装备科
负责局机关和部分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账务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执法装备的管理工作。
(四)法规科
组织拟订工商行政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科)
贯彻执行有关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制度。依法承担在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内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按授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登记指导股权出质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
(六)企业监督管理科
研究拟订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主体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及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七)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反垄断相关执法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和督促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监督、协调和指导全市竞争执法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研究拟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市场规范管理科
研究拟订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组织开展对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经纪机构和拍卖行为的监管;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工作。
(十)商标监督管理科
拟定全市商标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影响较大和跨区域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审核推荐中国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组织认定包头市知名商标。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广告活动;组织监测、检查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十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拟定全市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市网络交易市场舆情监测工作,指导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三)小微企业服务发展科
研究制订并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县区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开展小微企业创业人员培训组织工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规咨询等指导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刘丽萍
获得荣誉
2009年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