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制
政府将一定时期里某项捐税
包税制是政府将一定时期里某项捐税,以一定数额交由私人包征包解的制度。因多交给商人承包,故又名“商包制”。欧洲古罗马时代盛行。中国包税制始于宋代的“扑买” (或称“买扑”)。扑买初期,实行由官府就某应税对象核定应征数额,然后由商人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承包。熙宁 (1068—1077) 时,改由商人自行申报包税数额,让出标高者承包。元代沿袭此制,且扩大扑买范围,对某些收入较少的税也常交由商人承包。
制度起源
在我国古代,曾一度盛行过“包税制”。这种制度始于五代时期,包税制起于南朝齐梁之际,盛于元朝。
制度经历
宋朝,封建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商品流通范围之广、城乡集市之多都超过了唐朝。因此,政府非常重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税收征管,当时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征收的主要税种是商税,政府专门成立了征收商税的机构———商税务,全国共设立1830多个。即使如此,也很难顾及分散乡间的小集市。于是,政府决定“课(税)额少者,募豪民主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当时规定凡税收在千贯以下的小集市,一律实行“包税制”,称“买扑”,即由官府测算出该集市年应收税总数,让当地大商人出钱承包,然后大商人再向商贩征收,以其收入作为补偿。收入盈亏由包税人自己负责。宋天圣四年(公元1026年),又在全国推行年课税千贯以下的酒务、道店等商税“让人定年额买扑,更不差官监管”(《宋会要辑稿》六)政策。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包税制”既节约了设置征税机构的费用,又得到了应得的税收,表面上看很有利。但包税商人大多是地方豪强,包税后不再依率计征,肆意加税勒索,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影响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到了元朝,包税项目之多,范围之广,数额之大,都超过了宋朝。元太宗十年(公元1238年),包税制在全国兴起。有包天下河泊、桥梁、渡口之税的,有包燕京酒税的,更有甚者,还有人想以100万两白银包天下之盐税的。当时,中书令耶律楚材坚决反对,并奏请罢免包税制。他在奏折中写到“此皆奸人欺下罔上,为害甚大。”然而,他的建议并没有引起太宗窝阔台的重视。太宗十一年(公元1239年),一些不法官员勾结回鹘商人进入中原,承包了大量税收。此后,包税制在全国盛行。这一最初为了节约小税征税成本的简易征税法,至此演变成害国害民之举。不过,随着元朝的覆灭,包税制也基本不复存在。
18世纪埃及也盛行包税制。包税人向政府预付一年税款,就可以在包税领地内享有绝对权利。他们向领地内农民征收远远多于上交政府税款的赋税,农民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农业生产遭严重破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8 19:32
目录
概述
制度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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