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民政局,是化德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事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县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县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县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九)拟订本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邻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 负责本县
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2.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新闻宣传、公文运转、重要文件起草(包括年度工作总结)、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接待、民政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5.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6.协调各业务科室工作。
7.负责机关的人事调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
8.负责本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9.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10.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干部学习培训,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1.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12.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13.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工作。
二、财务股
1.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办事,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2.负责编制全县民政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做好民政业务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帮困基金、
社会福利基金、慈善基金、社会捐赠款和各项管理费的管理,规范和监督各类经费的使用,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4.妥善保管好“
财务专用章”、“印鉴”和支票,不乱使用专章、不开空头支票。
5.负责本股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婚姻登记所
1.贯彻执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和婚姻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2.负责办理全县婚姻登记工作。
3.负责婚姻执法及违法婚姻查处等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4.负责本所的年度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
四、低保中心
1.负责起草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制定城乡低保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2.负责受理本县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在低保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和保障对象。
3.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城乡低保有关的优惠配套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全县城乡低保人员的统计汇总、信息录入、年度审验、计算机网络管理等工作。
5.负责本股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局机关党支部、工青妇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记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同腐败行为作斗争。
3.做好机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六、纪委派驻(出)机构
监督检查派驻机关、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情况。监督检查派驻机关、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
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情况。受理对派驻机关、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批准,初步核实派驻机关、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派驻机关、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派驻机关、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派驻机关、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开展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县纪委请示和报告工作,承办县纪委交办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