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IT专业人士协会(Beijing Zhongguancun IT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ZITPA,简称IT协会)是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于2000年10月21日批准成立,由IT企业及IT专业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解决会员企业的共性问题,促进IT专业人士的发展,促进IT行业发展环境的持续改善。
协会简介
协会下设CEO沙龙委员会、培训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项目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协会于2001年创立中关村IT业人力资源状况调查,会员培训活动,2002年创立CEO沙龙活动,2007年创办中关村人才论坛。协会迄今已经举办各类活动400余次,参与企业超过5000家,参与人员超过50000人次。协会实行会员制。凡从事IT及其相关领域工作的
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参与协会活动的创立、组织。
会员条例
北京中关村IT专业人士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本条例将分别规范会员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项。
企业会员
服务企业会员,维护企业正常生态环境,促进企业会员的发展,是北京中关村IT专业人士协会的工作重点。
(一) 企业会员入会条件
承认中关村IT协会相关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注册地点在北京市的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企业会员。
本协会原CEO沙龙成员企业,不需要另行交纳费用,在2006年度自动成为企业会员。
(二)企业会员收费标准与权利、义务
本协会企业会员分为甲、乙两类,分别享受各自的专享权利与义务,同时均可享受企业会员的一般权利。
协会鼓励企业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协会提供赞助,协会对提供赞助的企业提供额外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宣传等。
甲类会员
1、 甲类会员收费标准:详见《协会会费收缴规定》
2、 甲类会员的专享权利:
1.企业主要领导人中一人成为本协会CEO沙龙成员,除享受CEO沙龙成员权利外,每年度还可出席协会参与主办、政府重要官员出席或具重大影响力的活动二人次;
2. 免费(不限人次)参加培训委员会组织的常规培训讲座;
3.根据需求每年免费为企业诊断培训计划一次;
4.每年四次免费参加各类论坛活动。每次参加论坛的人数依论坛组织者要求而定,最少1人;
5.在协会主宣传册上列有企业名字,在协会网站首页上有企业主页链接;
6.企业遇有需要协会支持的事项时,可免费享受个性化服务;
7.协会提供机会推荐企业的产品,向企业推荐所需的专业人才;
8.享有甲、乙类会员均享有的一般权利。
3、甲类会员的义务:
1.承认协会章程和本条例;
2.按时交纳会费;
3.参加各项活动时遵守组织者和协会的各项规定。
乙类会员
1、乙类会员收费标准:详见《协会会费收缴规定》
2、乙类会员的专享权利:
1.企业主要领导人中一人有每年两次列席本协会CEO沙龙活动的权利,每年度可出席协会参与主办、政府重要官员出席或具重大影响力的活动一人次;
2.免费(每次不超3人)参加培训委员会组织的常规培训讲座;
3.每年可免费二人次参加协会针对企业培训工作举办的专项讲座;
4.每年二次免费参加各类论坛活动。每次参加论坛的人数依论坛组织者要求而定,最少1人;
5.享有甲、乙类会员均享有的一般权利。
3、乙类会员义务:同甲类会员
甲、乙类会员均享有的企业会员一般权利:
1.以优惠价格获得协会收费服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职业信用咨询服务;
2. 可推举一名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以直接成本价派员参加培训委员会组织的培训课程,人数不限。这类课程指参考社会标准价格向受训人收费的课程;
4. 以优惠收费的方式由协会组织对于企业会员内部员工的培训;
5.以协会可获得的直接成本价,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展览、会议、团购及其他活动,次数不限;
6.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政策宣讲、交流活动和为企业会员举办的各项活动。在参加席位紧张时,享有优先权;
7.有在协会主办的两次活动中发布广告、做主题演讲的权利,广告发布的直接成本由发布广告的企业自行承担,协会不收取服务费;
8.企业可在协会网站上免费发布广告一条,广告的制作成本由发布广告的企业自行承担,协会不收取服务费和发布费;
9.企业遇有需要协会支持的事项时,优先享受服务的权利;
10.企业各类专业人士优先加入协会各分支机构,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11.优先获得协会推荐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12.协会设立新的服务内容时,优先享用,协会通常不收取服务费。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凡在北京地区就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具备下列入会条件均可申请本协会个人会员资格。
(一)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高级会员:在IT领域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满足下列其中一种情形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高级会员:
1.中小企业的总经理和同等职位的人士;
2.大型企业的部门经理或同等职位及以上职位的人士;
3. 任IT领域副高职或以上的研究、开发、教育人士;
4. 获得IT领域博士学位的人士;
5.在一届理事会期间其机构对协会赞助五万元或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6. 对协会的创建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士;
7. 经两位高级会员推荐、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的人士。
普通会员:凡在IT业界从业的专业人士,包括:在IT领域从事管理、市场、开发、研究、营销、投资、传媒、公关、培训、教育、法律、中介、会展及其他从事与IT密切相关工作的人士,只要本人自愿,承认本协会章程和相关条例,并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本协会的会员资格。
学生会员:凡在校就读IT专业及其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及研究生,只要本人自愿,承认本协会章程和条例,并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本协会的学生会员资格。
荣誉会员:凡不具备上述个人会员资格,但对协会的建立和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士,经协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可成为本协会的荣誉会员。
下列人不具备入会资格:
1.受刑事处分期间者;
2.不具有公民权利者;
3.有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者;
4.有严重损害本协会利益者;
5.其他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二) 个人会员收费标准与权利、义务
高级会员
1、高级会员收费标准:详见《协会会费收缴规定》
2、高级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免费优先参加培训委员会组织的所有常规培训讲座,免费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 同普通会员的权利3~(10);
11.每年度可出席协会参与主办、政府重要官员出席或是重大影响力的活动;
12. 每年不少于四次免费参加各类论坛活动;
13.可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政策宣讲、交流活动等,在参加席位紧张时享有优先权;
14.以优惠价格获得协会各项收费服务;
15. 额外获得某些专为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
16.有在协会主办的大型活动中做主题演讲的优先权;
17.具有参加其他特殊活动的优先权。
3、高级会员的义务:
1.承认协会章程和本条例;
2.按时交纳会费;
3. 参加各项活动时遵守组织者和协会的各项规定。
普通会员
1. 普通会员收费标准:详见《协会会费收缴规定》
2. 普通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优惠参加协会的专业培训,全年有任意两次免费机会;
3.参加每月的定期交流活动;
4.免费获得协会的会刊;
5.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专门讲座;
6.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大型活动;
7.获得行业信息;
8. 获得协会提供的其他信息;
9.提出行业建议,反映会员呼声;
10. 可参加协会的专门分会。
3、普通会员的义务:同高级会员
学生会员
1. 学生会员收费标准:200元/年或为协会提供相应的服务
2. 学生会员的权利:以优惠价格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学生会员的义务:同高级会员
其他说明
1. 会员会费收缴期限内未足额交纳会费者,协会将暂停对其服务,暂停期内的各项服务视作该会员均已参加过处理。逾期三十天(含)以上未交纳会费者,视作自动放弃会员资格(详见《协会会费收缴规定》);
2. 本条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3. 本条例的制订、修改、废止,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4. 本条例自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2006年8月15日表决通过起生效。
5. 本条例自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2009年10月26日表决修订。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中关村IT专业人士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Zhongguancun IT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缩写为ZITP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十七名IT业界专业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信息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和企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IT业界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行业、组织及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促进IT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展与服务会员:多层次发展会员,建立IT专业人士会员库和单位会员库,充分创造交流机会;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二)专业培训和展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会员职业技能,丰富会员生活;举办展览,宣传推介业界技术和产品。
(三)专业活动:举办专题研讨会、论坛、沙龙,组织各种形式的、多层次的交流活动。
(四)社会职能: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研,沟通政府和企业,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接受单位会员委托,开展资质认证和鉴定等类型的业务,进行行业评比。
(五)信息交流:加强信息交流,创办会刊,开办网站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含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以下“会员”均指包含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IT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
(四) 个人高级会员须由2名会员推荐。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 经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通过本协会向政府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时交纳会费;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及时向本协会提供个人或企业资料;
(七) 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聘任荣誉理事;
(四)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新理事的加入和原理事的退出;
(五)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六)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制定会员入会和除名的规则;决定会员的除名;授权协会的工作机构根据会员条例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
(九)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
(十)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十一)领导本协会及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应遵守本协会理事条例,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情况,可由理事长、监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信息技术领域内有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 秘书长为专职,必须有很强的社会活动组织能力,具有职业化特点;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遇理事长不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须提供理事长的授权委托书,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协会秘书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任期一届,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连任。如理事长届中不能继续行使其职责时,由监事长在一个月内召集理事会重新选举理事长。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或建议更换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或建议更换荣誉理事,交理事会决定;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理事会认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领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或建议更换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根据协会章程、选举条例以及理事会决议,领导秘书处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为监事长,另有第一监事和第二监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如监事长届中不能继续行使职责时,则由第一监事自动接任监事长,第二监事自动接任第一监事。
监事根据本协会有关规则开展工作。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协会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四)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 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均以资金方式,非实物)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使用:
(一) 为会员提供各项活动;
(二) 协会日常办公;
(三)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本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协会财务制度,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 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从社会招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
1. 本章程由 2000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 本章程由2003年8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3. 本章程由2006年4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4. 本章程经民政局建议,协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征求全体会员代表意见后,于2006年8月18日修订。
5. 本章程由2009年10月26日会员大会修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