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健品协会
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北京保健品协会是北京保健品化妆品协会的前身,协会于2016年4月8日经会员大会通过更名决议,同年5月经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信委批准,“北京保健品协会”正式更名为“北京保健品化妆品协会”。
协会简介
北京保健品协会是由北京保健食品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组成的行业协会,现有100多家会员单位,于1995年成立。协会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发证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协会职能
北京保健品协会四大职能:
一、组织职能: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共同的经济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配市场资源。
二、协调职能: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效率。
三、服务职能: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维护成员企业利益,实现公正公平的自律性机构。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贸易纠纷,举办产品信息发布和展销,进行业务培训等。
四、政府委托的职能: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定会形成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目前的主要工作有:受北京市食药监局委托承担北京市保健食品广告的受理、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受北京市食药监局委托进行保健食品违规广告监测工作;每年开展行业调研工作,编写《北京保健食品行业年度调研报告》,向市政府、市经信委和市食药监局等政府机关上报,并通报会员单位以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依据,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培训工作,以及经信委、食药局、民政局临时通知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保健品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Health Products Association,缩写BJHP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保健品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诚信建设,提倡诚信经商,诚信兴企。以服务为宗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团结和组织本行业的工作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保健品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保健品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九楼53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对行业相关政策和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市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二)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保健品的科技、市场、管理及发展动态等信息;
(三)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保健产品展示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推介保健产品和服务,组织市场拓展,参与保健品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开展本行业内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建设评选工作,构筑“京牌保健品”品牌形象;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进行技术、市场与经营管理咨询服务,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简报,为行业发展服务;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七)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八) 开展北京地区保健食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会员单位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及行规行约,引导会员单位加强诚信自律,不断提升诚信自律管理水平;
(九)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保健品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七)遵守本团体章程及行规行约;
(八)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专业委员会
研发专业委员会
为会员单位提供前沿的研发成果、试验方法、检测手段,最新政策法规的解读,以及新产品研发报批和备案生产过程中需要提前规避的问题,定期向会员单位公示调研报告,加速会员单位产品研发与转换进程,为会员单位的产品研发报批备案和再注册工作提供帮助的机构委员会。
保健食品GMP专业委员会
及时为会员单位解读国家新版保健食品GMP的相关要求,协助会员单位加速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与项目竣工许可证,为会员单位提供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立项、设计报备,直至竣工验收到正式投产,为会员单位厂房设计与建设施工提供帮助的机构委员会。
广宣专业委员会
搭建并长期维护媒体宣传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本协会的沟通桥梁,完成政府相关调研报告,适时安排媒体见面会,协助食药监局和会员单位处理应急事件,做好媒体公关,为会员单位的广告审查提供绿色通道,为会员单位的广告宣传制作、播出提供帮助的机构委员会。
流通专业委员会
定期组织京牌保健品展示展销会(大包会),向社会公示会员单位动态,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消费者调研报告,介绍最新销售模式与技巧,协助政府与会员单位维护权益,打击夸大宣传和假冒伪劣,为会员单位产品进店、上网、会展等提供帮助的机构委员会。
蜂产品专业委员会
为会员单位提供蜂产品行业相关信息,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蜂产品,净化蜂产品市场。并定期与全国蜂产品行业进行交流,为广大会员带来更多蜂产品行业新标准、新技术,为会员提高蜂产品生产技术,开发新项目提供帮助的机构委员会。
参考资料
北京保健品协会简介.北京保健品协会官网.
北京保健品协会章程.北京保健品协会官网.
北京保健品协会专业委员会.北京保健品协会官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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