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北京市境内的社团组织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是在民航华北管理局指导下由北京外企航空服务公司、中国航空服务公司、国旅总社航空服务公司、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务公司等七家航空运输代理企业倡议,大通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七十家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响应并共同发起,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正式登记注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协会简介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工作职责及主要任务是:代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及时反映行业企业情况、问题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向代理企业宣传贯彻国家及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政府各种意图和政策取向传导给企业,协调企业行为与政府意图的统一;促进销售代理企业与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合作单位的交流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支好协作,共同发展;为会员企业及整个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提供全面服务,协助或帮助代理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的整体素质;建立行业约束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销售秩序,不断树立行业新形象,提高行业声誉,扩大协会影响,树立协会权威;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对代理企业证照进行初审管理等。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代理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大会职责的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目前,本协会团体会员企业近800家,(包括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万余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代理人协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ir Transport Asscoiation For Sales Agents,简称:BATA
第二条 本代理人协会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指导,由北京外企航空服务公司、中国航空服务公司、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航空服务公司、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务公司、大通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单位联合发起成立,北京市各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加,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代理人协会宗旨是:遵循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令、法规;坚持自我约束,携手发展的原则,在政府、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业间发挥参谋、桥梁和咨询作用,维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航空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代理人协会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与管理。严格遵守核准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照章行事。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民航和航空运输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组织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重要课题的研究和咨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宣传教育,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各种交流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研究班等;
三、协助民航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道德规范;
四、收集和编印国内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信息和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拟制航空运输代理业的政策和法规,参与有关法规、制度和文献资料的编纂,汇审工作;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七、完成民航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代理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特点,代理人协会当前只发展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遵守本代理人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按时缴纳会费,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退会手续
要求加入代理人协会的单位,首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代理人协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批评意见;
三、参加代理人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获得代理人协会提供的刊物,资料信息和人才培训服务;
五、在正当经营过程中有权向代理人协会提出要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
二、遵守代理人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管理;
三、承担代理人协会赋予的工作;
四、关心代理人协会的业务建设;
五、积极向代理人协会提供业务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代理人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代理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l、讨论和决定代理人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3、制定和修改代理人协会章程;
4、研究通过代理人协会主要事项;
5、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其他事项。
二、会员代理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大会职责的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始,由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应由原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报协会秘书处。
理事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缺席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单位资格。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审批会员;
六、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一、审查、批准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规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委托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能,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并决定有关事项;
4、提出下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5、提出增补或撤销理事、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6、其他有关适宜;
第十六条 本代理协会的法人为理事会,其法人代表为协会秘书长,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置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条 本协会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自我约束的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视若干名。
监事会主要职责:
审核协会理事会各大决策决定; 审核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核检查会计报表、监督财务活动; 监督其理事成员及理事会的事物活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则自律情况;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协会资产为共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予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营业)收人;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利息;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
一、日常办公与行政事业费用;
二、会议、宣传、书刊、资料费用;
三、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薪金等;
四、其他应开支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会员、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有关变更事项,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
一、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报告制度
(于2001年2月21日经全体理事会通过)
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加强协会管理,正确履行职责,避免工作失误,使协会沿着正确的方面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集体管理、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制。正确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职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处理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努力提高管理和决策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协会任何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重大事项是指修改《章程》、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人事变动、机构设置、奖惩事项、市场自律管理等)都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并过半数表决决定。
三、协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分之二理事成员表决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任何事项及议题的决定与决议,必须由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方可成为有效决议。
四、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近中期工作计划与任务;分析市场形势、制订改进措施,并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决定的有关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五、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提出并制订年度工作方针、主要任务。总体工作部署,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并讨论确定。
六、协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协会做出任何重要决定、决议都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凡理事成员及行业内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影响本行业整体利益以及违反《行规行约》的要及时报告理事会。
七、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会任何行为必须以此为总则,讲政治。遵纪守法。
行业行规行约
(于1999年9月24日会员大会全体通过)
(于2006年6月2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旅客货主的利益,依照国家及民航有关规章规定制定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行业规约是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航华北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本行业和代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代理企业整体素质,加强本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 在北京地区范围内,凡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第五条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六条 提倡优质服务,文明销售,自觉认真遵守和执行本行业的有关规范,自觉规范本企业的销售服务行为。
第七条 提倡销售代理企业重视和培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提倡销售人员的相对稳定,允许人才的合理流动,但反对那种自己不培养而专门用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培养的人员的行为。
第八条 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内部基础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代理销售服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九条 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行业企业间的协作,要彼此团结,大事相商,共同发展,充分发挥本行业的整体优势。对本行业中的先进经验应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对行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采取研讨和协商的办法解决,或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取得支持。
第十条 代理企业应认真自觉履行合同、协1l6议,讲究信誉,尊重并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旅客货主至上的观念和质量意识,诚恳接受正确处理旅客货主的意见和批评。
第十一条 提倡遵纪守法,照章依法经营,要廉洁自律,增强法制观念,要顾全大局,照顾整体,不断树立本行业和企业的新形象,提高声誉度,加强双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代理企业应敢于对背离上述各条的一切不道德经营行为和现象进行批评,抵制。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民航主管部门有关法律、规章,自觉维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销售政策,要坚持实行收费公开,明码标价。禁止在销售过程中以回扣行贿方式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市场份额招揽客户,败坏社会风气,助长腐败现象,影响行业形象,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
第十五条 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人员上岗销售服务(填开票据、制作运单)。
第十六条 严格销售质量标准和作业程序规范,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确保销售质量与安全。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外航电脑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定座规则,禁止用不正当手段虚订座位、舱位,损害运输企业和其他销售代理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代理企业必须在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营业地点销售,不得异地填开票单进行销售,不得将空白票单转包给其他单位(放票放单)销售,亦不得盗用其他代理人的名义对外销售,侵犯他人利益和信誉。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合同协议,讲求信用,按时结算,禁止挪用和拖欠票款。
第二十条 加强票证管理,按规定填开票证。严禁填开鸳鸯票证和制作阴阳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凡是以填开鸳鸯票证和阴阳单等手段,贪污票款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的违规人员,任何销售代理单位均不得聘用,以维护代理业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刊登虚假广告,蒙骗旅客、货主。不得为招揽客货源、争夺市场,诽谤竞争对手,抵毁他人声誉。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民航总局和民航华北局对代理行业规划和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设想、布局及有关对策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四条 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有关政策、法律、规章,协助民航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行业标准等。并推进规定、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五条 沟通与加强代理业与政府、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间的联系,及时传递政府意图和有关信息,促进与协调代理企业与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间的协作。共商、共谋、先进、促进代理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根据民航总局和民航华北局的有关规章,制定北京地区销售代理行业标准、操作规范和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代理企业经营行为,保护行业正当竞争,维护销售代理业经营销售秩序。
第二十八条 维护本行业及代理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或帮助解决代理企业的问题和困难,或提出意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考核,颁发证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代理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条 根据民航主管部门授权,对本行业内新办企业的前期初审和已办代理企业变更、年检、换证的初审工作,协助代理人向民航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根据授权协同民航主管部门对行业实施检查,公布有关检查情况,对违规代理企业实施行业内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受理代理企业间和旅客货主投诉,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并做好处理工作,对代理企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组建信息网络,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编印本行业有关信息,提供信息服务,供企业经营决策参考。
第三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开展各种交流,开展服务竞赛,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同行的交流与发展。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发展本区会员,依靠会员壮大协会力量,努力提高协会声誉,扩大协会影响。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给本协会的其他职能。第五章规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秘书处是本行规行约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规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推进本行规的贯彻执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建立诚信机制,成立自律检查组织,组织人员佩戴证件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企业执行本《行规行约》情况进行调查评价,评价内容为本《行规行约》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自律规范要求,评价方法采取代理企业推荐、社会旅客反映、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相结合,对模范执行《行规行约》的优秀会员企业,由协会授予优秀会员企业或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广泛在行业内外通过媒体及协会网站予以通报宣传。对违反《行规行约》的代理企业按照《行规行约》第四十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约的单位,由协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并商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立即改正,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严重违反本规约的企业视情节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开除会籍,以及呈报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停业整顿,吊销批准证书直至法律追究,以维护本规约的严肃性。凡违反《行规行约》第十八条“代理企业必须在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营业地点销售,不得异地添开票单进行销售”的除进行行业内通报、曝光和立即纠正外,并处三万元人民币违规自律承诺金;两年内再次违反者,违规自律承诺金加倍。为使此项工作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各会员企业应相互监督,自遵共律,如违规单位拒不交违规自律承诺金,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将其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参与行业自律的行为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对其加强管理;同时将其列为不诚信单位,在社会媒体上进行公告。违规自律承诺金的使用,违规自律承诺金三分之二用于为会员服务项目,三分之一建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凡举报人举报经查实的每次给予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奖金,以资鼓励。为保护举报人,协会对举报人将严格保密。违规自律承诺金的使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企业的监督和查询。
第四十一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约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
会费管理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理事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章程》规定,为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为代理人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为协会建设服务,为协会成员服务,为航空运输服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会费按照销售代理人的经营范围交纳,年度会费交纳标准为:
1、经营一类客运销售代理业务为人民币一千元整。
2、经营一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为人民币一千元整。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
3、经营二类客运销售代理业务为人民币八百元整。
4、经营二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为人民币八百元整。
5、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另收:副会长 人民币伍千元整;常务理事 人民币叁仟元整;理事 人民币二仟元整。
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为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整。仅经营客运一类、二类业务或者仅经营货运一类、二类业务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同时经营上述三项业务为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整,四项业务为人民币二干元整。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按照经营范围分别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时间与方式: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全年会费汇人协会帐户,或于年检时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
l、协会会议补贴;
2、刊物、资料、文件印刷费用;
3、广告、公告及其他宣传费用;
4、信息交流、业务技术交流活动费用;
5、调查研究活动开支;
6、对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奖励、表彰列支;
7、办公经费及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等费用;
8、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六条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合理有效使用会费,对协会专兼职财务人员要给予支持,使其真正履行职责。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对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及列支,要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加强会费民主管理与监督,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会员对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不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加以改进。
工作制度
(于2001年2月21日经全体理事会通过)
北京地区航协监事会是协会自我约束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加强监事会工作,使监事会工作真正落实到处制订本办法:
一、监事会主要工作职责
1、审核协会理事会各大决策决定;
2、审核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审核检查会计报表、监督财务活动;
4、监督其理事成员的事务活动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则自律情况;
5、根据情况委任律师和会计师负责处理法律和经济问题。
二、监事会应严格履行职能,根据上述职责开展工作并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协会理事会,要求限期改进或进行复议,对严重违规违法现象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其责任。
三、监事会在审核、监督、检查过程中,协会理事成员要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同时监事会根据需要有权随时核查协会财务活动情况及各重大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四、监事会对协会有关重大事项审核检查后,应写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五、根据年度监督检查管理情况,监事会应做出年度监事报告。
公示办法
(于2OO1年2月21日经全体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协会捐赠工作的管理,搞好捐赠工作,协会对捐赠者实行公示制度。
一、捐赠单位。 凡为支持协会工作捐赠的款物一律进行建帐立卡,登记管理,包括金额、物品名称。
二、对捐赠者无论金额多少,物品大小均在协会系统内进行公示。
三、捐赠的款物协会将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发挥作用。无特意要求的一律用于协会公务活动及协会基础建设。
四、协会每年对捐赠情况、使用情况要向理事会进行报告。
五、协会监事会负责对捐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参考资料
关于协会集体管理、民主决策、各大事项报告制度.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2 14:56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