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质学会是由北京地区地质界具有一定水平和经验的地质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北京地质学会成立于1936年3月27日,原名中国地质学会北平分会,迄今已有70余年。 学会由北京地区地质界具有一定水平和经验的地质科技工作者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的北京地区地质科学学术性的社团组织。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先生是我会的创始人之一。学会的挂靠单位是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受其业务上的领导并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1987年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半个多世纪以来,北京地质学会已成长为一个拥有近六千名会员的大型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学会宗旨: 团结本地区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咨询、普及地质科技知识、发现和培训人才,为地质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和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学会设有13个专业委员会,即:地层古生物专业委员会、构造力学地震专业委员会、区域地质成矿专业委员会、岩地化矿床专业委员会、煤田专业委员会、水文专业委员会、物化探专业委员会、第四纪冰川环境专业委员会、探矿专业委员会、分析测试专业委员会、宝玉石专业委员会、老地质学者专业委员会、科技培训专业委员会;5个办事机构:办公室、学术部、组织工作部、科普部、青年地质工作部;1个分支机构:地质科技咨询开发中心。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面向经济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和提高地质科学技术水平;
(二) 开展地质科技咨询,为我国的生产建设服务;
(三) 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普及地质科技知识,帮助地质战线职工提高地质理论与技术水平;
(四) 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五) 在具备条件时,编辑出版地质科技图书、刊物与资料;
(六) 承担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地质与矿山专业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组织结构
北京地质学会第二十届理事会
理事长
刘辉(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高级政工师)
副理事长
万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副校长,教授)
潘懋(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名誉院长,教授)
吴国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主任)
常务理事(21名)
监事会
理事(50名)
北京地质学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
理事长:刘辉
副理事长:赵志丹,李正越,潘懋,赵峰华
秘书长:于春林
副秘书长:李勇,郭萌,李潇,陈书平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地质学会(英文名称是Geological Society of Beijing)。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地质界具有一定水平和经验的地质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本地区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3号地质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联系,发展和提高地质科学技术水平;
(二)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研究工作;接受委托,对国家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文献和标准的编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行业资质的管理等工作;
(三)向社会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四)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七)编辑地质科技图书、刊物与资料;
(八)承担政府、社会团体和本会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与本会行业领域有关,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人才举荐、教育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并具有一定科技队伍和一定比例的本会会员,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教学机构、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
3、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4、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校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5、为地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为地质学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本团体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七)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通过重要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决定本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二十一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八)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决定本会表彰和奖励事宜;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