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
北京市公益性社团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是2009年8月成立的公益性社团(简称促进会)。促进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弘扬奥运精神,扩展奥运成果,促进奥林匹克事业和残奥体育事业在城市的持续发展为宗旨。
发展历史
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为中国北京留下了丰富的奥运精神和物质遗产,成为北京作为奥运会举办城市拥有的宝贵财富。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一步弘扬奥运精神,巩固和扩展奥运成果,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积极推动和倡导下,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于2009年8月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一周年之际成立。(简称促进会)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团法人组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担任促进会会长,北京市市长郭金龙担任执行会长。首批会员63个,单位会员包括:北京市有关机构、中国奥委会、中残联等相关团体、致力于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赞助企业及北京地区大型企业等。个人会员包括在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建设宗旨
弘扬奥运精神,扩展奥运成果,促进奥林匹克事业和残奥体育事业在城市的持续发展,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服务,推动北京现代发达城市和国际体育文化中心城市的建设。
业务范围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传承奥林匹克精神和北京奥运精神,促进奥林匹克事业在城市的发展;
二、支持奥林匹克文化、教育、体育、青少年、残疾人、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推动北京现代化发达城市和国际体育文化中心城市的建设;
三、开展与国际奥林匹克城市联盟等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围绕北京奥运城市发展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建议,服务城市发展与政府决策;
五、促进奥林匹克事业和残奥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推动奥林匹克事业发展的相关公益活动,为其创造发展空间,搭建活动平台。
组织机构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秘书处(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中心)负责促进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5个部:综合事务部、宣传推广部、国内项目部、海外项目部、法律财务部,各部门职责如下:
综合事务部:日常行政管理、综合计划和组织协调;
负责会议组织、公文档案、人事管理、物资福利、党团纪检、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
宣传推广部:负责制定、实施促进会总体宣传推广战略;
负责促进会公共关系和媒体关系,负责宣传品编辑制作出版和促进会官方网站、信息资料管理。
国内项目部:研究策划、组织实施奥林匹克文化、教育、体育、环境以及奥林匹克研究等奥运城市发展促进项目。
海外项目部:促进会对外关系和对外联络,研究策划、组织实施奥林匹克文化、教育、体育、环境以及奥林匹克研究等对外交流合作项目。
法律财务部:负责促进会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管理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负责促进中心财务、会计、税务、保险等财务管理工作。
现任领导
会长:司马红
常务副会长:韩子荣
副会长:李奕、杨烁、于庆丰、付晓辉、张谦、李燕凌
副会长、秘书长(兼):付晓辉
监事长:王文杰
组织口号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的口号是:“传承奥运,促进发展”,这句话的英文是“Carry on Olympic Spirit Build A Better City”
组织章程
(2009年8月6日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北京市社团办核准生效,9月30日印发,京奥促会发〔200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Olympic C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BODA)。
第二条本会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公益性非盈利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弘扬奥运精神,扩展奥运成果,促进奥林匹克事业和残奥事业在城市的持续发展,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服务,推动北京现代化国际发达城市和国际体育文化中心城市的建设。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传承奥林匹克精神和北京奥运精神,促进奥林匹克事业在北京市的发展;
(二)支持奥林匹克文化、教育、体育、青少年、残疾人、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推动北京现代化国际发达城市和国际体育文化中心城市的建设;
(三)开展与国际奥林匹克城市联盟等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围绕北京奥运城市发展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建议,服务城市发展与政府决策;
(五)促进奥林匹克事业和残奥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推动奥林匹克事业发展的相关公益活动,为其创造发展空间,搭建活动平台。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实行会员制。凡热心推广北京奥运会成果,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承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赞同本会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促进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北京市有关机构,中残联等相关团体,致力于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相关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赞助企业,北京地区的大型企业等,个人会员包括在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
第八条会员的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格核实;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如会员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如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理事会,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研究审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安排;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和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代表性;
(四)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和理事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胜任本会领导工作。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和理事会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如特殊情况更换法人代表,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执行会长副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以及其他事项;
(二)受会长委托听取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汇报、指导理事会工作,决定理事会重要事项;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执行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二)参与理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相关会议;
(三)受常务副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处负责促进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5个部:办公室、对外联络部、大型活动部、宣传推广部、法律财务部。各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北京奥运会筹办结余资金;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向部分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与审计。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二OO九年八月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4 17:54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