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章程
北京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章程是由在北京创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山东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的。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是由在北京创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山东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商会自2005年12月23日成立以来,始终秉承“联谊、互助、共赢、发展”的宗旨;以“诚信鲁商、智慧鲁商”为核心价值观;以“结天下儒商,创四海之业”为品牌目标。本着“自愿入会、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来建设和发展商会,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结合作的氛围、强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团结在京的山东籍企业和有识之士。致力于为会员企业创建交流平台、寻求商贸合作机会;弘扬齐鲁文化与鲁商精神;为京鲁两地经济、文化、企业与政府之间交流搭建桥梁和纽带。
七年来,商会在各界人士的关怀与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提出了“商会是典型的服务型组织”的精准定位,倾听企业心声,全方位的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大环境,真诚为企业出谋划策。通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创造多种学习交流机会,搭建起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合作平台,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为企业和商会自身发展提供机遇,增添活力,为京鲁两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商会现有会员企业近千家,行业分布主要集中于信息技术、新能源、装备制造、商贸、医药、航运、矿产、地产、教育等领域。其中上市公司有20多家。汇聚了大批有实力,有理想,有责任感的鲁籍企业家。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被评选为北京市5A级社会团体,跻身全国一流商会行列。
设置常设机构秘书处,拥有泰安、淄博、德州、潍坊等四家二级分会,聊城、济宁、临沂、东营、烟台、菏泽、青岛、日照等八家二级分会筹备会。此外,通过整合商会内外资源,与国内外数十家商会保持紧密联系,同时商会利用自身政务、经济、学术等资源优势,整合国内各行业专家、学者以及齐鲁名仕组成专业委员会,包括金融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医疗保健委员会、经贸信息中心、媒体运营中心、文化艺术委员会、交流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八大优势服务平台,可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山东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Th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SCCB)。
第二条 本团体由山东驻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山东驻京和在京企业加强与山东省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京企业之间与北京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山东在京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全面打造“诚信山东”的品牌形象,为山东争光添彩。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967/969室,邮编:10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创建载体: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传达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京鲁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驻京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外、国内、省内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找商机;
(六)协调服务:关心了解山东驻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山东人在北京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山东企业和山东在京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山东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山东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山东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等;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组织形式:本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领导机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参考资料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简介.北京山东企业商会.
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章程.北京山东企业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8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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