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爆破学会是1994年4月经北京市批准的一级社会团体法人。它是北京市工程爆破科技工作者的民间群众组织;是首都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
学会概况
北京工程爆破学会挂靠在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铁道部科学研究院铁建所。
通讯地址:100081# 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内。
学会宗旨
学会旨在团结首都广大爆破科技工作者,促使爆破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推广和应用爆破先进技术,培训和提高爆破专业人才,为祖国的建设工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
主要任务
开展爆破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促使内外民间技术合作,对爆破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和安全评估:组织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维 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北京工程爆破学会,是由中国力学会工程爆破专业委员会在京的爆破专家倡议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它是北京市工程爆破科技工作者的民间群众组织;是首都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学会旨在团结广大爆破科技工作者,竭诚为他们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引导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宏伟目标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第三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在于为加强与爆破界和爆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大力开展爆破科技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挥行业管理中协作和协调功能,引导行业团结合作,共同推动技术进步,保障首都爆破工程的安全;发挥首都爆破界的科技优势,组织对重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加强对爆破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加强学会自身建设,认真做好会员工作,依法维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把学会建成为爆破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学会办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学会注册资金为五万元,以后发展逐步增加。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向学会提出申
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凡从事工程爆破、爆炸物品生产与使用、爆破安全管理以及从事与工程爆破相关产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企事业负责人以及正在就读的研究生,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均可申请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凡与爆破科学技术、爆破器材生产、爆破安全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愿意支持学会工作,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入会,应提出书面申
请,团体会员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条件接受,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3.享有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考察、交流、
调研、培训及其它学术活动,并享有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4.优先享受本会的咨询、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承认并遵守会章,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2.执行本学会有并决议,承担本学会委托的工作与咨询任务。
3.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与本会保持经常联系。
4.按规定缴纳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三月份。
第十四条 退会手续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团体会员退会应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批准;个人会员退会可向秘书处申明。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任何人任何单位退会时都不得对本会财产提出要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分配名额由各团体单位推荐产生。
代表大会职责是:
1.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
3.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学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任期四年。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学会工作计划和组织开展工作。
3.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4.推荐下一届理事会人选。
5.建立学会各项管理制度。
6.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建议,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常务理事会职责如下:
1.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2.提出理事会应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3.聘任学会副秘书长,领导学会办事机构。
4.接纳新会员。
第十八条 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职干事若干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按照理事长分工,配合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和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学会聘请对工程爆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聘请对工程爆破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和热心参加与协助学会开展各种活动的专家、学者、管理干部、企事业负责人等为学会顾问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二十条 本会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法和按照章程制度开展活动。
4.对学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二条 学会经费自筹解决,主要来源于:
1.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2.会费。
3.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民主理财的管理方针,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监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发展社团经济,依法不搞营利性经营活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其中70%用于发展本会事业,30%用于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涉及登 记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之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和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务清算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 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