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由北京市政协研究室、北京市政协学习委员会、北京社会主义学院联合发起,于2000年6月2日成立。本会主办单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
本会刊物
《政协研究》为季刊,一年四期。
本会章程
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章程
(2000年6月2日研究会第一届理事大会通过
2003年8月1日研究会第二届理事大会修订
2008年5月23日研究会第三届理事大会修订
2013年8月27日研究会第四届理事大会修订
2019年8月20日 研究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为BITPCPPCC。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北京市政协党组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新型政党制度,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本市政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与人民团体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和社科研究部门的相关研究单位,热心人民政协制度研究的个人,探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促进本市人民政协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是北京市通州区临镜路6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推动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讨论,适应全市政协事业发展需要承担相关理论研究任务,组织专题调研及其他学术活动,加强研究成果与实际应用的衔接;
(二)开展党的有关政策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宣传,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印发学习、学术研究参考资料,编辑出版有关研究成果,面向社会宣传普及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知识;
(三)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
(四)建立和扩大政协理论和实践研究队伍,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反映人民政协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五)加强同全国政协、兄弟省市区政协及有关部门理论研究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交流研究信息和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本市政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与人民团体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社科研究部门的相关研究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推荐代表参加本会;单位会员代表变动后,单位会员须推荐新的代表。
(二)个人会员:凡本市热心人民政协制度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与个人会员拥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有关单位提名推荐;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论文和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变化,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会员大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从会员中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制定年度工作要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本人应提出辞呈。理事如有违法、违反社会道德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取消理事资格。
根据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因需要适当增补理事。一届内理事调整最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方面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当选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要点;
(二)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作为研究会的监督机构,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法纪、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可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接受社会赞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理论研讨会、编辑印发有关资料和出版有关研究成果、资助研究课题、考察交流和日常活动开支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活动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会员大会报告。重大经费开支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由会长签批。日常经费开支须经秘书长同意,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市政协财务部门以及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