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健康保障协会
成立于北京市的社会团体
北京市健康保障协会是经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批准,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健康保险和健康媒体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北京市一级协会,是独立的法人社团。
协会简介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市关心社会健康保障体系建设的机构和个人,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公共卫生、医疗保险、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为一体的高水平国际化健康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和经济建设服务。
协会管理
为了保证北京市健康保障协会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以规范本会会员和本会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团结,激励奋进,共同为促进健康保障协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会议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本会换届时召开。因特殊情况下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2、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4)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3、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理事会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4、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5、召开理事会议须由本会秘书处将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等内容在会议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各位理事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必须将能否出席会议的回执按通知要求反馈给秘书处。秘书处将根据出席人数是否达到章程中所规定的法定人数,决定是否按时召开本次理事会。如不能按时召开的,要及时通过各位理事。
6、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到会2/3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有效。
7、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可以书面形式或委托其他理事表达意见。在办理请假手续的同时,将书面意见或委托事项告之秘书处的,可计入出席人数和表决结果。
8、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议
1、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2、常务理事会会议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3、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
4、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5、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由本会秘书处将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等内容在会议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常务理事。各位常务理事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必须将能否出席会议的回执按通知要求反馈给秘书处。秘书处将根据出席人数是否达到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决定是否按时召开本次常务理事会。如不能按时召开的,要及时通过各位常务理事。
6、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到会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能有效。
7、常务理事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可以书面形式或委托其他常务理事表达意见。在办理请假手续的同时,将书面意见或委托事项告之秘书处的,可计入出席人数和表决结果。
8、情况特殊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一)秘书处是本会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综合协调本会内外工作。
(二)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财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苦干人。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和解聘。
(三)秘书长行使职权:
1、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2、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制度
(一)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聘用出纳、会计。
(五)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等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北京市健康保障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Health safeguard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中心、科研、保险机构以及关心社会健康保障体系建设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市关心社会健康保障体系建设的机构和个人,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公共卫生、医疗保险、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为一体的全民基本健康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接受其业务指导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一、业务范围
(一)遵守并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有关方针政策,促进健康保障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二)开展健康保障的市场调研,了解各级各类医院、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三)组织专家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专业健康服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士对医疗行业进行医疗保险知识的普及、培训,加强对商业健康保险相关知识、条款和服务理念的了解,通过搭建合作平台,逐步建立健康保障网络。
(四)研讨和建立有效、规范、专业化的健康保障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研究健康体检的医疗风险和服务质量,全面提高体检服务人员的素质、技能;通过与有关方面合作,为体检行业培养人才。
(五)组织会员单位采取各种办法、措施,积极推进社区公共医疗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健康科学促进及健康咨询服务;推广正确健康观念;组织开展健康科学促进方面的讲座和学术活动。
(七)开展保险公司合作,促进健康管理在商业健康保险中的应用,运用健康教育、健康咨询、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网络、康复指导等多种手段,切实改善和提高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达到健康促进的目的。
(八)编辑出版健康保障方面的书刊、书籍及信息资料,普及健康教育。
(九)积极宣传医疗责任险,保障医师及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做积极的引导工作。
(十)加强与国外健康保障团体的联系,邀请国际知名健康保障组织来华交流,研究和宣传国外健康保障的成功经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活动原则
(一)本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工作内容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工作以及活动时,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自觉发起、自愿入会、退会自由、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及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医疗科研、预防保健、健康保险、健康教育、健康体检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四)医疗及保险等从业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五)为我国医学事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知名人士可申请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准则,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以及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为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策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推选或聘任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5 09:06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管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