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
2003年成立的园林绿化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2003年由城市绿化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养护、咨询服务等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作为行业社团组织,起着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运营服务、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作用,自觉接受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主要职责
1、研究探讨园林绿化事业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
2、制定园林绿化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3、参与制定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种标准,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4、组织本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5、组织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经济社会效益。
6、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活动,推动行业技术、管理、服务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
7、开展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调查、征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国内外园林绿化技术、管理、市场信息交流,为行业发展、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或参考。
8、拓展与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联系和沟通,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学习、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动。
9、组织技术协作公关、课题研究、成果推广、项目评估等活动,为园林绿化企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咨询服务。
10、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市场运作、行业往来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纠纷。
11、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现有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监事长1人,监事2人;会员单位285家,其中: 常务理事单位32家、理事单位51家。
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协调、政策调研、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专业培训、成果推广、承办委托、编发专刊、按照协会章程做好监督管理和组织工作,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组织章程
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of Garden Engineering 缩写BEAGE)
第二条 本协会由城市绿化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养护、咨询服务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 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协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
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团章程中必须载明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政策调研:认真组织会员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有关问题
的调研,为政府提供城市园林绿化宏观管理和指导整体运行信息和资料;提供有关制定政策的依据。
(二) 行业规范:本协会积极参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维护
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 信息咨询服务:利用商务信息网优先为会员提供快捷、准
确、详细的园林绿化项目、要素信息,园林绿化咨询等服务。
(四) 专业研究:采取学术报告会、举办技术培训等灵活多样的
方式方法, 组织会员开展好园林绿化发展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 对外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的专业理论研讨和技术交流活
动。
(六) 采集编发有关为园林绿化企业(事业)服务的刊物。
(七) 按本章程做好本协会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工作,保证协会
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有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单位为团体会员,原则上只吸收单位会员,会员条件应符合社团章程的规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 单位会员:应该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养护、咨询服务的有关单位;从事绿化生产要素的生产和经营的有关单位。
(二)凡具备以上规定资格的合法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通过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退会手续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经督促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本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除名。会员退会与除名不得向协会提出财产要求。会员退会时要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本协会内部事务,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接受服务和监督的权利;
3、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种活动和获取本协会商务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4、有要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中一些实际问题的权利;
5、会员在科研和本协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有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要求协会给予维护的权力;
6、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力。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遵守市场游戏规则,不压价竞标,不恶意竞标,施工中严守承诺。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协会规定”协会换届依社团章程规定按期举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换届选举办法,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需延期换届,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量按会员比列确定,一个会员单位只能产生一名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协会章程,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批年度预算报告;
(六)审议常务理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常务理事及其领导的产生按民主集中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连任,本协会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理事长(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协会章程,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提出下一届理事候选人;
(六)建立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七)审批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本协会按行业、专业特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必须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本协会指导。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法人是理事会,理事长(会长)为法人代表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务知识的,由三人以上单位会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处理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据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收取会员会费;
2、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3、有关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主要用途
1、用于协会的事业发展;
2、用于协会的日常管理。
(三)服务性收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办发【2007】3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的原则,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为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会员每年1500元。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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