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北京市工商联领导下的建筑行业人民团体组织,是北京市建筑行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专门为本行业企业服务的新型平台,商会能够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尽其所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企业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到商会寻求帮助,同时商会也是企业的靠山和主心骨,是企业的娘家所在。
商会的理念
共享资源 共谋发展 共创伟业
商会的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教育引导本行业会员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搞好行业协调和行业互助,发展建筑市场、提升建筑文化,引导和推动建筑行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成绩,为建筑文化的交流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商会的主要职能
参政议政、组织企业、团结企业、收集企业信息、反映企业意见,传达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等。
商会与北京市建委及建设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和多家律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单位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在商会的网站和定期出版的刊物上,将及时传达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发布建筑信息以及招标消息;商会会员还可享受国家对工商联企业的优惠政策,参加北京市工商联的各种活动。
??商会将竭尽所能圆满实现八个方面的功能:即代表功能、沟通功能、协调功能、监督功能、公正功能、统计功能、研究功能和服务功能,以及参政议政功能。还要在会员单位融资、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关系协调上有所作为。
商会组织机构
商会工作目标
广泛团结建筑企业,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信息与资源的互动平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所有的会员企业共谋发展大计,实现资源共享,互惠求同,携手创业,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和广大市民的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商会也会尽其所能,完善各种服务功能,为建筑行业企业的腾飞助一臂之力。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
北京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北京工商业联合会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商会是在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从事建筑行业企业及有关经济组织和建筑专家、相关人员组成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教育引导本行业会员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业内搞好行业协调和行业互助,发展建筑市场、提升建筑文化,引导和推动建筑行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成绩,为建筑文化的交流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商会的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教育和引导会员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维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拟定行业管理规定,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及管理水平。
(三)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在会员中组织建筑评比、文化讲座、理论研讨等活动,开展经济信息交流,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全方位为会员服务。
(六)与国内外同仁及相关组织进行交往,开展建筑市场的交流与经营活动,推动建筑文化的普及与发展,并做好有利于同行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及个人会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从事建筑行业及有关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对工作人员有监督和提出罢免意见的权利;
(三)有反映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要求商会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四)有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商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遵守行规、行约、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用户、消费者服务;
(三)遵守商会章程,参加商会活动,积极做好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商会发展扩大商会队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会,按时交纳会费,维护商会整体利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北京工商联建筑行业商会是
北京工商业联合会的直属会员行业性组织,接受北京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
第十条 商会的领导机构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定修改商会的章程;
(三) 推选商会理事会理事、名誉会长、顾问;
(四) 讨论并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 审查和批准商会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会长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听取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订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 罢免和补选理事。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商会的最高常设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责,由会长主持随时讨论处理本会重大问题。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 提出需要理事会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三) 决定商会重大事项,提出任免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建议,提请理事会审议;
(四) 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五) 审批会员入会,决定会员除名;
(六)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
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会长可以委托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长办公会及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或配备精干的办事人员。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由会长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其职权是:
(一) 研究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决定常务理事会的会期及会议议程;
(三) 提出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 应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商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个人捐助;
(三)相关单位资助;
(五) 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做出决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商业联合会建筑业商会负责解释,并报北京工商业联合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