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学会成立于1980年3月25日。主办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科联、中国教育学会。
学会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和组织有志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为繁荣首都教育科学,促进首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首都教育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教育学会(Beijing Academic Society for Education BAS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市教育界教育、教学、科研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和组织有志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为繁荣首都教育科学,促进首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首都教育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住所:西城区南礼士路真武庙二条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四个全面”的重要战略思想。
2、普及教育科学知识。
3、开展群众性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实验。
4、举办学术性会议,交流教育信息和教育改革经验,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5、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实验及教育评估,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服务。
6、开展省市间的联系和协作。
7、开展对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9、协调区县教育学会、学科专业研究会的教育科研活动,组织重点教育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协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本团体批准的学科、专业研究会及有关高校和本团体实验学校为本团体领导下的单位会员;各区县教育学会报本团体备案后,即为本团体单位会员,业务上接受本团体指导。
(二)个人会员
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1、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和教育科研能力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含特教、校外),从事教研、科研及教育行政的管理人员;
2、有研究能力,发表过论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高校、中专教师和科研人员;
3、不属于区县教育学会、学科专业研究会的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的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2/3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法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教育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范围
开展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科普宣传、专业培训、编辑专业刊物。
机构设置
2006年4月16日召开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理事会。本届理事会理事144名,常务理事33名,李观政任会长,张凯副会长兼秘书长,另有副会长8名。现有会员约5万人,分支机构74个,其中区(县)19个,学科专业研究会55个。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及特殊教育的各个学科以及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多种专业。
学会刊物
教育学会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
北京教育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80年6月1日,已出版167期。
所获荣誉
2011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组织5A级学会。
2021年11月,被评估为5A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