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
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备案。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综合统计
发布批次
数据汇总
第一至二批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类别和第三至九批类别不统一,其中前二批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及其他、古遗址、古墓葬等六类。从第三批开始,重新划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国家文物局以新分类为准,对前三批进行了统一归类(其中原“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改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原“石窟寺”、“石刻及其他”大部分改为“石窟寺及石刻”,少数改为“其他”,原“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大部分改为“古建筑”,少数改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同时对第一至九批重新进行了统一编号。现按新分类统计:
分区数据
东城区
西城区
朝阳区
丰台区
石景山区
海淀区
顺义区
通州区
大兴区
昌平区
房山区
延庆区
门头沟区
平谷区
密云区
怀柔区
跨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北京市人民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27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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