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统筹规划本区文化和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二)负责本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和
旅游设施的建设,管理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工作。
(三)组织管理本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参与国家、北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区旅游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负责制定本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统筹规划本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动本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五)负责本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发展工作。
(六)承担本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本行业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区旅游景区防汛和假日旅游工作。
(七)指导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和推进本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对本区文物开展考古调查、抢救性勘探和发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负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和控制地带的公布工作。负责本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负责本区
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
(九)指导、管理本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承担本区文化、文物和旅游监管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咨询、接待、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十一)指导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本区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联络接待、对口支援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各科室、所属单位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的编纂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负责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普法宣传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本区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统筹协调舆情管理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与管理,归口管理文化安全工作。
(三)公共服务科。贯彻落实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统筹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文化事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推动本区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本区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老年文化及老年旅游工作。拟订本区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体现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贯彻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负责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研究、创新民间艺术种类,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本区专业剧场业务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负责管理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传播和发展工作。负责本区范围内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建立健全咨询服务体系和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体系,推动文化旅游服务便利化。
(四)文物管理科。拟订本区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区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指导、协调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负责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经营活动。推动本区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负责区内文物的巡视检查与普查工作。指导文物管理所和基层文物监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统筹本区文化和旅游的规划、计划编制、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拟订本区文化、文物和旅游业发展战略、规划。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实施。促进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消费政策,拟订本区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的奖励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历史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本区文化和旅游开发工作,培育文化和旅游产品。指导文化公园建设。负责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乡村旅游工作。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六)行业管理科。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政策、规划,负责对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监督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负责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负责受理区域内旅游投诉并协调处理。负责住宿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市场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对本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本区文化和旅游监管方面行政审批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咨询、接待、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制定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流程、审批标准、质量标准及规范并组织实施。
(七)消费促进科。负责策划、组织本区文化和旅游资源国内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本区旅游整体形象策划与宣传推介。负责组织本区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推广。制定并组织实施
旅游市场营销战略,建立完善旅游市场营销体系。负责本局开办的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并组织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及相关专题活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培育新型品牌文化和旅游活动,负责策划组织特色旅游和文化活动。
(八)安全管理科。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文化和旅游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文化旅游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旅游景区防汛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直属单位
(一)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以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除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二)昌平区文化馆
昌平区文化馆是隶属于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成立于1949年,经过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现已成为活动办公场所5200平方米,下属两个国办站,内设文艺演出辅导部、培训部、文学创作部、美术摄影部、灯光音响工程部、非遗部等十个部门,机构健全,设施齐备的群众文化艺术中心和辅导中心。被国家文化部评为区级一级文化馆。其职能:
1、承办区主办的各类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开展阵地、广场等文化活动;指导城口单位、镇街、村、社区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高,丰富和活跃广大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普及科学文化艺术知识;组织群众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培训文艺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为群众提供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服务;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搜集、整理、研究、开发民族民间优秀文化,挖掘、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和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开展对外社会文化交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2、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电影发行新途径,服务全区广大农村,为昌平区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负责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电影机械设备维修;组织协调农村数字影厅管理和放映服务工作;组织放映员16毫米电影和数字电影放映员培训等。
昌平区文化馆坚持为群众服务,为文学、艺术服务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思想工作,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年举行大、中、小型的文艺活动1000余场。举办各种辅导培训,增强艺术人才储备,常年开办文学、美术、书法、舞蹈、声乐、器乐培训以及摄影摄像等实用技术培训班,年均培训辅导艺术骨干2000余人,分期分批培训受益28000多人次。为艺术院校及社会输送了大批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就业机会。经常参加国家级作品展,多次在市级以上文学、艺术比赛中获奖,并多次参与重要、重大演出任务,受到了高度评价。日益发展壮大的昌平区文化馆面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昌平区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昌平区图书馆隶属于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区属综合性公共图书馆,连续多次被评为地市级一级图书馆。北京市昌平区图书馆位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馆舍面积10227平方米,现有馆藏资源73万册、件,有效持证读者3.7万人,年接待读者35万人次,借阅图书40万册次,全年免费向社会开放,为读者提供文献借阅、信息咨询、电子阅览、报刊阅览、自习等服务,是昌平区文献信息收藏和服务中心、资料检索中心、信息交流中心、教育培训中心。一流的建筑、先进的设备、优美的环境、丰富的馆藏资源、优质的服务为昌平区读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作用。
(四)昌平区文物管理所
昌平区文物管理所隶属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是昌平区唯一以保护文物为职责的事业单位,担负着全区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研究、发掘、整理等项工作;对境内的文物遗存进行系统研究工作;对文物知识进行普及工作。其主职能:对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档案,为科学保护制定依据;定期向区文化旅游局提出拟公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定期提出拟升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报请上级批准;对境内文物遗存进行普查和调查,取得一手资料,上报和存档备案,向上级部门提供文物资源的状况和使用意见;实施划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报请上级单位批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境内地下文物埋藏的发掘考古工作,并配合对发掘成果的整理;协助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因施工而遭受破坏的地下文物遗存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境内的文物遗存进行系统研究;在业务上对地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及使用进行指导;接受群众有关的文物知识咨询;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监管责任;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五)昌平区大运河白浮泉遗址管理服务中心
昌平区大运河白浮泉遗址管理服务中心(
昌平区博物馆)隶属于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大运河—白浮泉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昌平区 昌怀路153号,化庄村东 。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有关文物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有关大运河白浮泉遗址保护、开发和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大运河白浮泉遗址文物的收藏、科研、陈列、修复、科普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负责遗址范围内安全保卫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六)北京市昌平新华书店
昌平新华书店隶属于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建于1950年,位于昌平鼓楼西街3号,属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在岗职工54人,现有固定资产6000万元,年销售码洋2300万元,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陈列图书、音像、办公用品7万种商品。主要职能: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文化知识,发行图书音像制品,兼营文体办公用品,下辖6个零售门市。
现任领导
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李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