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由北京市从事粮油加工、贸易、储藏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社团组织。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职能,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首都粮食市场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为行业发展和企业发展服务。
协会概况
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上级主管单位为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以促进行业发展。
落实粮油名牌工程。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培育发展名牌产品和知名企业。
实施人才工程。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粮食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举办和组织粮油企业参加各种粮油产品展示会、交易会、研讨会、国内外考察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活动,沟通市场信息,宣传名优产品,推广高新技术和先进经验,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开展调查研究,为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分支机构
* 粮食财会研究分会 * 粮食仓储分会 * 粮油贸易专业委员会
* 粮食经济专业委员会* 粮油加工分会* 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经纪人分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IR ,缩写为:BJAGS。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的购销、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行业社团组织,是经
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受
北京市粮食局以及协会会员的委托,按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城乡消费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粮食局的领导,接受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长椿街甲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沟通协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协助市粮局进行行业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会员之间的经济纠纷。
(二) 调查并掌握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发展趋势,促进本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 研究协会会员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督促和组织协会会员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实行公平竞争,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行业信誉。
(五) 总结和交流协会会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会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 组织、协调会员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商品展销,举办全市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物资交流等经贸活动,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
(七) 建立信息网络,汇集整理国内外粮食、油脂、食品、饲料的加工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科研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出版会刊,进行专业培训,提供经济、法律、信息咨询服务。
(八) 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粮食行业经济组织的联络工作,组织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九) 接受市粮食局和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粮食、油脂及粮油食品、饲料购销、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护本协会章程并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按时向协会报告工作,做好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资料和情况;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或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的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通过和批准修订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执行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和组织所属机构开展各种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讨论处理重大问题;
(二)批准和发展新会员;
(三)决定召开理事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廉洁、务实、热爱协会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处理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 接受赞助和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开支坚持节俭原则,实行预算制。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单设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修改协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市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0年11月1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