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术家协会是中共
北京市委领导下的,由首都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北京美术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其前身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北京分会。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北京美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北京美协积极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鼓励和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的需要。
第六条 北京美协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注重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理论新生力量,在发展和壮大
会员队伍的同时要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坚持美术创作的正确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对优秀的美术创作成果和美术人才给予肯定和表彰
第八条 北京美协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美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美术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团结,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九条 推进北京美协与国际美术团体的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
国际美术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努力为世界美术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建设宗旨
协会一直以繁荣美术创作为中心,大力开展工作,在首都全体美术家的努力下,20年来,创作出一大批思想深刻、艺术精湛、风格多样的优秀作品,其中不少作品在全国性美术大展中受到奖励和表彰,显示了首都美术家的实力。
举办画展是北京美协的一项重要工作,20年来协会共主办、联办的综合性、单画种的展览,会员的个展和联展,配合全国性的展览及合办的行业性的展览等各类美术展览365个。
为了搞好创作和办好高质量的展览,协会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会员深入生活,自1980年至今,协会共组织会员在本市及全国各地写生60余次。配合创作活动召开作品分析和理论研讨会20余次,在出作品、出人才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本会会员总数为2500人,其中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为1187人。
为了便于开展活动,协会相继成立了中国画艺术委员会、油画艺术委员会、漫画艺术委员会和书籍装帧、插图艺术委员会,2000年筹备成立美术理论艺术委员会,以加强协会对艺术理论方面的工作。
1980年6月协会创办了机关刊物《画舫》(内部发行),至1985年底共编辑出版了9期,1986年10月(总第10期)更名为《北京美术通讯》,至2000年已出版了29期。该刊免费寄赠会员。从1982年至2011年,协会在历次展览中收藏和收购优秀美术作品855件。
理事成员
筹备
1963年2月中国美术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委会。
并设筹委会办公室主 任:张 菊 副主任:田 零
1978年9月—12月中国美术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委会。
崔子范、刘子迅、张子仃、吴子劳、侯逸民、黄润华、董玉龙、金捷中筹委会由刘迅主持工作,吴作人任筹委会主席。
第一届
1980年6月29—30日召开中国美术家协会北京分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北京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33人。
推选主席:尹瘦石
副 主 席:刘 迅
王雪涛 赵枫川
李瑞年 庄子言
潘絜兹 辛 莽 周思聪(女)
1988年2月8日十一次理事会通过曾补秘书长官布为副主席。
副秘书长:李中贵 崔振国(1983年增补) 郑叔方(1986年增补)
第二届
1988年9月27—29日召开中国美协北京分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产生理事33人。
推选主席:刘子迅
副 主 席:尹瘦石 李中贵 官 布 刘春华
秘 书 长:官 布(兼,1990年12月后为郑叔方)
副秘书长:崔振国 郑叔方 傅家宝
第三届
1989年3月中国美协北京分会更名为北京市美术家协会。 1997年4月17—19日召开北京市美协第三次代表大会,产生第三届理事34人。
推选主席:王复羊
副 主 席:刘春华 郑叔方 孙为民 杜大恺 王明明
秘 书 长:傅家宝(三届五次理事会通过曾补傅家宝为副主席)
副秘书长:安世明 贺成才(2003年增补)
第四届
北京美术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近百位艺术家代表对《北京市美术家协会章程》的修改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大会选举了45位新一届协会理事,
主席:王明明
常务副主席:傅家宝
副主席:刘春华、孙为民、孙志钧、杜大恺、沈尧伊、程振国(以姓氏笔画为序)
名誉主席:王复羊
名誉副主席:郑叔方
第五届
北京美术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日前举行,来自北京市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美术院校的百余位代表出席大会。此次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了北京美协第五届理事会,王明明当选为新一届北京美术家协会主席。
北京美协代表大会每5年举办一次,2004年以来,北京美协组织举办和积极参与了各种大型展览百余次,会员人数由过去的2470人发展壮大到2911人,并推荐了60余人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成立了雕塑艺术委员会、公共艺术委员会、油画艺术委员会等,其中北京美协公共艺术委员会的成立在中国美术界开创了先河。
此外,贺成才当选为新一届北京美术家协会驻会副主席;王沂东、田黎明、孙志均、李翔、李耀林、杨飞云、陈履生、徐擘、雷波、魏小明当选为新一届北京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7号
第六届
北京美术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团成员如下:
主席:范迪安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序):王界山,安远远,苏新平,李耀林,吴洪亮,张建豹,贺成才,韩振刚,雷波,魏小明
第七届
北京美术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成员如下:
副主席:马赛、王海滨、田忠利、安远远、吴洪亮、邱志杰、邹锋、张建豹、赵培智、柳妍、黄华三、雷波
组织章程
北 京 美 术 家 协 会 章 程
一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美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由首都美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
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北京美协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是BAA.
第二条 北京美协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北京美术家,致力于发展和繁荣首都美术事业,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北京美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坚持美术创作、会务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按照美术规律和特点开展好会务工作。
二、任 务
第四条 北京美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北京美协积极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鼓励和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的需要。
第六条 北京美协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注重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理论新生力量,在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的同时要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坚持美术创作的正确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对优秀的美术创作成果和美术人才给予肯定和表彰
第八条 北京美协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美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美术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团结,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九条 推进北京美协与国际美术团体的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美术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努力为世界美术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三 、会 员
第十条 北京美协实行会员制。
第十一条 凡户籍在北京的首都各界人士及驻京部队的美术工作者,赞成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北京美术家协会发展会员审定委员会批准,即可加入本会。
1、本人美术作品参加北京美协或中国美协举办的美术展览(已确认为入会条件)三次以上;
2、本人多年从事美术教育获高级职称者、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编辑、美术鉴定、美术考古、艺术设计有显著成绩的;
3、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及美术翻译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出版专辑专著;
4,在基层美术组织中担任主要领导工作5年以上,组织工作出色,所在美术组织成绩突出者;
5,热心美术事业,能为美术界、协会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北京美协章程、执行北京美协决议、积极完成北京美协交付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在北京美协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北京美协活动及对北京美协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维护协会的声誉,会员如违犯北京美协章程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经主席团或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四 、组 织
第十四条北京美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北京美协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北京美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北京美协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推选出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市文联任命),由以上人员组成主席团。理事会下设若干艺术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理事都应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按照理事条例参与协会工作。
第十六条 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保留其副主席的职务至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第十七条 北京美协设荣誉职务,(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顾问由理事会聘任。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五 、 其 他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机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