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电影产业协会,是由金山投资集团、中影经纪、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陕西卫视、华夏城市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北京众先知时代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富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红房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缘成中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柏美亚洲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鸿天傲国际公关传播机构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经
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社会团体。2014年4月27日,在北京钓鱼台大酒店举行了北京微电影产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
协会简介
北京微电影产业协会由金山投资集团董事长宋保达发起筹备,筹备期间得到了广大企业的热烈响应,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和联合发起单位的支持和帮助,经过
北京市民政局同意于4月1日正式批复。协会汇聚了国企、民营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多方力量,致力于团结微电影行业企业与人士,为规范发展微电影产业,推进微电影不断创新,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北京微电影产业协会自4月27号在召开成立大会以后,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北京微电影产业协会已经吸收了上千家会员单位和百余位个人会员,不仅有文化领域、影视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团机构,还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单位,会员数量多,行业范围广,成为推动微电影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国的微电影事业中具有标杆性意义。
协会虽然具有官方色彩,但北京微电影产业协会不同于一般的协会模式,本协会采用现代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协会的服务能力,协会下设秘书处、财务部、会员部、外联部、办公室等直属办事部门,同时还成立了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投融资中心、经纪中心、培训中心、制作中心、发行中心、审核中心、产业研究中心,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服务能力最好的微电影协会。
未来3年内,协会将发展到上万个会员,充分整合资源,凝聚大众的力量,共同推动微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协会将每年评选微电影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深入探索微电影发展,提高微电影作品的艺术质量和商业价值;建立完善资源共享平台;创立微电影基金会;完善服务功能,为企业解决人才、资金等问题;建立微电影创业园区,打造微电影产业全产业链和全国知名的拍摄基地。
业务范围
(一)为研究微电影产业发展,搭建统一的议事平台;
(二)收集、整理和分析行业信息,发布权威报告;
(三)研究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四)积极主张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协会和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培训考察、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
(六)培养行业专门人才,指导企业内训及加强管理;
(七)宣传推广优秀企业产品及人才项目等。
协会领导
会长:
宋保达 金山投资集团 董事长
副会长:
邓凌燕 中影演艺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项目部副经理
王放 华夏五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理
江小鱼 北京众先知时代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叶进 北京红房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张万民 北京柏美亚洲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志新 鸿天傲国际公关传播机构 董事长
李传勇 中传世纪(北京)文化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黄汉林 北京搜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袁禹友 北京中微影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监事长:
秘书长:
侯彦军 北京国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总经理
常务副秘书长:
宋寒 北京中微影业有限公司 经理
副秘书长:
陈远良 著名编导
乔家谋 著名编剧
付一然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秘书长助理兼项目部主任
杨罡 北京凤凰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微电影产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MicroFilm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BJMF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金山投资集团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团结微电影行业企业与人士,为规范发展微电影产业,推进微电影不断创新,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12号阅园6号楼8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研究微电影产业发展,搭建统一的议事平台;
(二)收集、整理和分析行业信息,发布权威报告;
(三)研究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积极主张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协会和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培训考察、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
(六)培养行业专门人才,指导企业内训及加强管理;
(七)宣传推广优秀企业产品及人才项目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负责分管的工作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