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首都摄影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优势
北京摄影家协会举办各类摄影展览、摄影比赛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创作采风活动。北京摄影家协会还面向广大摄影人开办摄影沙龙活动,丰富北京市群众摄影活动。北京摄影家协会不定期开办各种讲座培训活动。
北京摄影家协会对外交流活动也不断加强,先后在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挪威、荷兰、澳大利亚、俄罗斯、越南、印度等国举办摄影展览,通过展览宣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加强了摄影界的交流合作。
协会章程
《北京摄影家协会章程》
一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摄影家协会(简称北京摄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由首都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
社会主义荣辱观,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在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 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摄影活动;动员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积极从事摄影创作;组织和推动学术研究,加强理论建设;开办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优秀摄影作品;举办摄影展览和比赛;编辑摄影书刊,为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服务。
第七条 重视推动开展首都的群众性摄影活动,加强同首都各群众摄影团体的联系与合作。
第八条 促进并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摄影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第九条 加强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做出贡献。
第十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原则要求应具有北京市户籍,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学、编辑、出版、翻译、图片制作、器材研制和组织领导等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协会发展会员审定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团结,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按期交纳会费。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五年不交纳会费者,本会有权按自动退会处理(70岁以上除外)。会员如严重违犯本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失公民权者,经主席团通过,停止或者取消其会籍。
四 组织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中代表摄影团体的理事,在任理事期间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按有关程序实行自然更替;团体停止活动者,不再担任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推选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以上人员组成主席团。
第十六条 驻会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在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保留其副主席的职务至任期届满。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人员由主席团聘任,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协会设名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或聘请。名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五 其他
第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协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现任领导
主 席:李继辉
副主席:王冬、王越、司达、张健、张才宽、张尚军、赵瑞、唐东平、薛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