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EEIA,是由北京市境内的生产、经销、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成立的,经北京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
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为教育事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会员服务;沟通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会员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北京市教育装备行业的发展。;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EE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市境内的生产、经销、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成立的,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为教育事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会员服务;沟通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会员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北京市教育装备行业的发展。;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三条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本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改革与发展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受主管部门委托,编制本行业的长远规划及实施计划;
(二) 开展本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制定本行业发展的政策及法规,监督检查行业政策及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 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构建协会网站,收集、分析、发布教育装备行业信息;
(四)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五)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
(六) 推进本行业产品质量提高,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企业做好质量认证等工作;
(七)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市场,开展国内外交流考察活动;
(八) 举办本行业地方性展览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九)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通过的行业规约,对于违反行业规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十) 针对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按照行业的要求,对本行业有关人员培训,推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销、服务的单位;
(二)从事教育装备管理、科研的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一) 申请者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资质文件;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常务办事机构向申请者颁发会员证书;
(四) 在团体媒体上公布新会员名单。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备案。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批准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团体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八)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及协会的经费开支;
(五) 决定团体重要事项及重要岗位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3年3月20日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