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是2012年在
北京注册成立,于2017年取得公募资质的
基金会。春晖博爱通过招募和培训工作在一线的儿童照料者以及教育者,系统、科学、持续不断地给予
福利院孤残儿童和乡村
留守儿童亲情般的关爱和以儿童需求为中心的教育抚育。
荣誉
2021年9月,荣获第三届“首都慈善奖”。
愿景与使命
愿景
每个孩子的生命里都有一个持续关爱他的成年人。
使命
春晖博爱为缺乏亲情呵护的儿童提供持续专业的关爱和照料,通过回应式的教育抚育模式,挖掘儿童的最大潜能,助其全面发展。
服务对象
最缺乏亲情呵护的孤残儿童和乡村留守儿童。
核心项目
妈妈项目
春晖妈妈项目是在民政部福利机构内为0-18岁年龄段的孤残儿童开展的回应式教育抚育综合性项目。该项目秉承春晖博爱“全人、全纳、全程”的融合教育理念,接纳并按照不同年龄段儿童以及各种残障程度特需儿童的发展特点,运用康复与回应式教育结合的融合教育课程,兼顾每一位特需儿童的个体化发展需求,设计教学内容和方法,为个体儿童创造适合他的教育机会,促进儿童的全人综合发展,为0-18岁的每一个发展阶段打好基础。我们系统地培训上千名“春晖妈妈”掌握和运用回应式教育抚育理念,与失亲的孤儿建立情感依恋,持续不断地关注和回应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在家庭般的关爱中成长。“春晖妈妈”不仅是一个项目名称,更是工作在春晖博爱福利院项目一线上千名女性的统一称呼。她们既是妈妈,也是老师。
春晖妈妈项目下有5个子项目,分别是:
春晖婴幼儿项目
春晖博爱聘用当地有爱心和一定专业背景的女性成为专职的早教老师,通过培训使她们掌握回应式抚育的理念和方法,与孩子建立稳定的情感依恋。每一名“春晖妈妈”固定抚育几名0-3岁的孩子(特需儿童延至4岁),密切关注他们的需求和微小变化,并及时持续地给予恰当的回应,为孩子们提供对其早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的大脑刺激、关爱以及适合其发展的各种游戏体验;为特需儿童提供康复特教的早期干预课程,促进其身体、语言、认知、社交和情感的全面发展。
春晖学前项目
春晖博爱学前项目是在福利院为3-7岁的孩子建立的幼儿园,从环境的设置到个性化的教学安排,完全以孤残儿童的发展规律和兴趣为中心,由经过培训的学前教育老师运用回应式教育理念开展呼应项目课程以及融合教育课程。呼应项目课程是当今国际上提倡的教学法,旨意增能儿童为积极的学习者。融合教育课程为不同程度特需儿童提供最佳教学计划,以每一位特需儿童发展最大化为目标,运用个体教育计划促进个体特需儿童最大化发展。我们不但促进儿童在身体、语言、认知、社交和情感方面的发展,也帮助激发福利院学龄前儿童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学习品质,为其进入小学或者特教学校,以及适应未来做好准备。
春晖青少年项目
该项目服务于7-18岁的青少年,并分为两个服务计划。青少年辅导支持计划服务于上学的学生。由经过培训富有爱心的辅导员在课余时间陪伴并深入了解项目中每一位孩子,遵照他们的自身特点和兴趣爱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情感支持,并制定个别化教学与支持计划,包括课业辅导、兴趣课程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等,从而帮助孩子认识自己,建立自信和自尊,敢于树立理想,并为之努力。青少年融合教育计划服务于在福利院内特殊学校上学的学生或是因身体残障无法参加任何学习的儿童。该计划为这些儿童分别提供两个课程。运动课程是专门为福利院中因为身体原因无法进入当地学校,但有一定运动能力的孤残儿童设计。该课程坚持以人为本、优势导向为原则,为适龄青少年开设适应体育、综合认知、职业技能及生活自理等学习服务。结合特教教学法及生活化演练,支持青少年全面发展。康教融合课程包含教育、康教、养育、医疗等多部门合作,开展认知、生活自理、运动、音乐等各种综合性教学课程,为重度特需青少年设计符合其能力、需求及年龄特点的学习和康复活动。我们与院方紧密合作,充分利用院里各类设施,力求结合康复、特教、营养、医疗以及专业护理方面的各种资源,共同给每个孩子依据其自身特点制定发展计划并实施,全面提升重度特需青少年的生活质量和生存价值。
春晖家庭项目
家庭是孩子成长最好的环境。春晖博爱从社会上招募富有爱心的夫妇,经过培训后组建寄养家庭,每户家庭有 3-5 名少有机会被领养的孤残儿童。他们共同生活在福利院提供的寓所内,妈妈全职照顾孩子,爸爸在社会上有全职工作,下班后回到家中。春晖家庭一起让孩子们在家庭的关爱和温暖中快乐成长。
春晖培训项目
为满足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抚育方面的诉求,春晖全国培训项目为福利院管理人员、保育员、老师、寄养父母提供线上、线下和远程互动相结合的,与孤残儿童抚育相关的综合培训,让更多的孤残儿童受益。
关爱之家项目
春晖关爱之家项目为来自全国各地福利院身患疑难重症的孤残儿童提供进京就医服务。除了全程陪同就医,春晖博爱还提供全天候的术前、术中、术后护理。该项目与民政部“明 天计划”合作,每年为超过270名重症孤残儿童提供服务。春晖博爱聘请培训专职的春晖妈妈,确保孩子的就医和情感需求得到全面的满足,给予孩子们最渴求的关爱和呵护,帮孩子们早日康复,早日回到福利院,早日被家庭收养 。
守望项目
春晖守望项目是为生活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及其照料者特别设计的教育干预项目。该项目主要关注0-6岁儿童的早期教育和发展,尊重儿童发展的规律,围绕儿童的兴趣爱好和需求,整合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力量,依托儿童活动中心和入户走访,通过育儿技能培训、亲子阅读活动、以及社区参与三个维度的核心早教课程体系,在改变照料者行为的同时,为儿童营造一个滋养型的社区成长环境,促进他们在身体、语言、认知、社交和情感领域的全面发展。同时,该项目兼顾7-18岁的儿童和青少年的需求,通过引导他们在同伴和老师的陪伴下,于安全的活动场所参与课后学习、互动游戏及阅读等活动,从而帮助他们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建立自尊自信,逐步提高与人相处的能力以及未来踏入社会的适应能力。本项目还通过入户走访和个案跟进等方法,兼顾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项目的三大核心原则
回应式抚育
成人通过观察、解读和回应的循环方式,关注每一位儿童的个体生长和发展需求,并及时、恰当地满足这些需求,从而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安全的情感依恋
每一位儿童的生命中都拥有一位有爱心的照料者持续、及时、恰当地回应他的需求,从而使儿童与照料者之间建立起稳固、信任的关系,即安全依恋。建立了安全依恋的儿童会有安全感,有能力与其他人建立稳固的社交情感关系,获得身心的健康发展。
丰富的学习环境
成人根据儿童的兴趣和发展需求,为其提供一个有趣的、安全的、丰富的学习环境。儿童从中获得不同的学习经历,促进其各个领域的发展。
培训评估体系
培训者/参训者
儿童发展专家团队→资深导师与培训师→一线项目人员
培训内容
科学先进的抚育教育理论与实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特定领域的专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培训形式
评估方式
内部评估
主要聚焦在项目点是否将培训中的专业做法落到实处。同时,采用《儿童发展评估表》,密切监测孩子在身体、社交与情感、语言和认知等方面的重要发展里程碑。
跟进指导
培训师定期到项目点跟进项目执行情况,并为一线员工提供面对面的指导。
第三方评估
组织章程
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春晖博爱的名称是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春晖博爱基金会)。
第二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扶助弱势儿童健康成长,促进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春晖博爱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个人自愿捐赠。
第五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春晖博爱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春晖博爱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春晖博爱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秀水北街1号4-2-14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关爱、帮助孤残、贫困、疾患儿童,支持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经大多数理事投票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从全部候选人中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辞职、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的主要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活动和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召集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通过方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重大支出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相关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春晖博爱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春晖博爱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春晖博爱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或十年。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春晖博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春晖博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春晖博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基金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利息收益;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春晖博爱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一次性支出人民币在 200 万元以上的公益项目资助活动;
(二)其它的重大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春晖博爱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春晖博爱基金会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200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大募捐。
(二)发生200万元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三)一次性超过 100 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四)100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五)其它理事会认为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四十条春晖博爱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春晖博爱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春晖博爱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春晖博爱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春晖博爱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春晖博爱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春晖博爱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按照《慈善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春晖博爱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春晖博爱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春晖博爱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吉祥物
暖暖(中文名:暖暖,英文名:Nuan Nuan)是北京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公益金基金会吉祥物。暖暖设计的最初目的是以吉祥物的身份打破传统公益传播方式,用创造性的卡通形象进行基金会内容输出,与公众进行柔性沟通,吸引公众对福利院孤残儿童和乡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关注与重视。
据春晖博爱工作人员介绍,最终选定燕子(暖暖)和燕宝宝(晖宝)作为基金会公益形象是经过层层筛选的。燕子不仅是春天的使者、吉祥的象征,更意味着陪伴、平安。春晖博爱会像燕妈妈一样,是孩子们最安全的港湾,期待着每一个孩子展翅高飞。
据悉,春晖博爱已陆续推出暖暖联名公益合作产品、暖暖微信表情包,并将逐步开展暖暖人偶公益直播、短视频、漫画等多样形式公益活动。
暖暖的版权归北京春晖博爱儿童救助公益金基金会所有,对于其形象的使用,必须经所春晖博爱的许可,否则视为违法行为。
中文名:暖暖
年龄:保密
职位:春晖博爱办公室职员
爱好:厨艺、旅行、甜食
性格:热情活泼,偶尔敏感
“自诩宇宙无敌美燕子一只,拥有不运动也不超标的可爱身材,妙语连珠的段子手,内心永远会把家人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