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苏建筑商会
北京市境内非营业性社会团体
北京江苏建筑商会系江苏进京建筑业企业在“江苏省政府驻京办”、“省建设厅驻京办”的支持和“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的组织倡导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业性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商会本着“团结、交流、协作、服务”的宗旨,团结全体江苏在京的建筑业企业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信息沟通、资源共享、整合开发、协调发展”的目的。充分利用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江苏企业共谋大业、联合行动的平台,培训学习、提高素质的基地和增进乡情、互帮互利的家园。
商会致力于帮助会员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商会自2008年元月在京成立以来,已发展会员企业近百家,施工队伍10多万人。依照本会《管理规则》,成立了培训部、评选部、信息资源部、法律维权部以及办公室等部门,开展了联谊交流、讲座培训、市场考察、维权清欠、材料、资金整合牵线、企业诊断、先进评选和工程业务、队伍合作的信息服务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后,建筑商会将在“巩固组织、务实办事、取信社会、壮大实力”的思路指导下,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商会真正成为江苏在京建筑业企业的核心。
管理规则
为了弘扬江苏企业勇于创业的精神,团结江苏在京建筑业及相关人士,促进北京与江苏南北经济的交流,为北京和江苏的发展做贡献,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成立“北京江苏企业商会建筑分会”(对外开展工作名称:北京江苏建筑商会,以下简称:建筑商会)。
分会名称:北京江苏企业商会建筑分会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2号楼0401室
一、“建筑商会”系经北京江苏企业商会设立的在北京地区开展各项合法商业活动的组织,为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的分支机构。建筑商会经社会团体主管机关依法批准后成立。
二、“建筑商会”主管单位是北京江苏企业商会,遵守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章程,服务对象主要为进京的江苏省建筑相关企业。
三、“建筑商会”在“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直接领导下,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建筑商会本身不开展任何自主经营的商业活动。
四、“建筑商会”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北京江苏建筑商会承担,对外业务以“北京江苏建筑商会”名义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进京江苏建筑业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自愿加入本会的,经建筑商会理事会批准,即具备会员资格。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并承担会员义务。会员应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另定),会费在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的指导和章程规定范围内,由建筑商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建筑商会业务范围为:
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信息咨询开发、组织考察、联谊活动、协调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会员法律维权等。
六、根据“建筑商会”的日常工作需要,建筑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和相关工作部门。并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秘书、办公室主任等相关部门职务。
七、建筑商会以理事会常务会议为领导核心,决定商会的各项业务及重大事宜,并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建筑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 选举和罢免理事;
2、 审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4、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历史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届为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须由2/3以上人员参加,其决议须经2/3以上参会人同意。理事会常务会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履行理事会职能,处理商会重大事件,制定和修改各项制度。
建筑商会首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由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综合考察后任命。续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常务会议推荐,并经理事会1/2以上参会人数表决通过,并报请北京江苏企业商会批准后任命。
建筑商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1、 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材、物管理负责;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常务会议;
3、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会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制定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建筑商会秘书长形式以下职权:
1、 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报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 提请聘任本会副秘书长及格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常务会议通过;
3、 向常务会议报告工作实施情况;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各项基金及基金以外的其他收入(服务性收入),均属建筑商会所有,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分级管理,并由秘书长审核,按月报请北京江苏企业商会审查,每季度应向理事会报告。
对经过经济合法程序所开展的各项社会捐赠的基金,要与相关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确定资助或捐赠的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商会应严格遵照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意愿实施,并由责任向捐赠人宣布实施结果。
九、建筑商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主要领导及其他负责人如有故意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破坏商会形象、损坏商会信誉等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撤销其职务或开除处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需注销会变更建筑商会的,由建筑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北京江苏企业商会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前由建筑商会对资产及财务进行清理,清理方案须报请北京江苏企业商会批准。
十一、此管理规则经北京江苏企业商会同意,自建筑商会被批准登记成立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商会简介.北京江苏建筑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30 10:26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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