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南企业商会
北京社会团体
北京河南企业商会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河南在京企业家共同发起,于2007年4月15日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指导,是河南籍在京民营企业经济总部所在地,是连接京豫两地经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概况
北京河南企业商会以“服务企业、服务会员” 为宗旨,按照“民主办会、两级办会”的方针,现拥有会员共为113多家,分布于北京市各区(县),涉足房地产开发、旅游、酒店、餐饮、百货、能源、钢铁、农业、化工、水电、五金、机电、电子、机械、茶叶、药材、建材、通讯、珠宝首饰、服装鞋业、医疗保健、建筑装饰、园林绿化、苗圃花卉种植、公路建设、文化教育等各个行业和领域。
2007年4月15日北京河南企业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北京河南企业商会成立大会,选举了北京河南企业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商会领导班子。2007年5月19日召开第一届会长办公会,选举出了第一届秘书处领导班子,以“观念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为手段;把“倡导和引导豫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遵守国际商业规则、传承文明、合法经营,树立共同的价值观,把传承社会责任作为商会每位成员的使命和责任,不断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打造品牌豫商、文化豫商”作为商会的使命;创建全国一流商会组织,实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率先与世界接轨。
管理细则
北京河南企业商会入退会管理细则
为规范北京河南企业商会会员入会、退会行为,贯彻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根据《北京河南企业商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会员类别
1、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2、以单位会员为主;
3、个人会员仅限于有影响、有资源的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
二、会员入会条件
1、自愿加入商会,按时缴纳会费;
2、拥护商会的章程;
3、河南籍人士在京开办的企业,河南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或办事机构;
4、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5、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京的河南籍人士;
6、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仔细阅读《北京河南企业商会章程》;
2、认真、真实、完整地填写《入会申请表》,贴好一寸近期免冠
彩色照片,加盖公章;
3、准备公司证明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签名并盖单位公章);企业负责人简历;企业情况简介。
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4、向商会秘书处报送《入会申请表》及企业证明资料;
5、由商会秘书处了解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根据会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报秘书长签字确认;
6、审查合格者,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表决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追认;
7、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秘书处发的“批准入会通知单”10天内到银行汇款或到秘书处缴纳相应级别年度会费,具体金额详见(北京河南企业商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及办法)。过期不缴会费,则视为放弃入会资格;
8、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凭会费缴纳凭证到秘书处换取正规发票,秘书处对其进行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和会员牌。
四、入会申请表
1、附件一: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附件二: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五、退会程序
1、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企业发“退会通知书”,会员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
2、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报会长签批后,向会员企业发“退会通知书”,会员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
3、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河南企业商会(英文译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英文缩写:HCCB)。
第二条本会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牵头并与在京的河南企业共同发起、由河南在京企业自愿联合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河南在京企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本会联系政府和河南在京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在京企业增强团队意识,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在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维护在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原崛起和首都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项规定。
第五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
二、关心会员企业遇到的问题,积极向北京市政府和省政府反映情况、建议和要求,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举办讲座,组织会员走出去参观考察,寻求合作,促进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做好资金、项目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引导河南在京企业加强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举办各种联谊活动,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
七、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有关事宜。
八、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缉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北京、河南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京豫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九、创造条件,办好为会员服务的会所和服务于本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仅限于有影响、有资源的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以单位会员为主。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河南籍人士在北京开办的企业、河南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或办事机构;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五、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在京河南籍人士;
六、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四、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五、向本会及主管单位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其组成成员由自荐和主管单位推荐相结合并经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本会统一管理,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本会设立若干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有条件时设立实体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本会党的组织,在中共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决策报主管单位批准,重要人事安排由中共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组推荐,按本会制定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职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研究、讨论、决定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追任。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吸收团体会员;
五、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它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或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会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落实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
三、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及办法,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四十一条经费的管理: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或委托会计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常务理事会审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订,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已经于二○○七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班子
会长——陈向东
名誉会长——王明义
执行会长——陈永杰
监事长——王功炜
秘书长——李安民
商会顾问
杜祥琬
牛文元
车迎新
刘张君
时文朝
张庆修
常务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徐海照
常务副会长——刘 冰
常务副会长——徐海照
常务副会长——刘 冰
常务副会长——付振勇
常务副会长——潘和永
常务副会长——孙红玉
常务副会长——孟令庆
常务副会长——张瑞超
常务副会长——刘明志
常务副会长——梁玉成
常务副会长——孙兴杰
常务副会长——单尚领
常务副会长——李笑天
常务副会长——蔡凤国
副会长
副会长——任天成
副会长——刘有祥
副会长——关力滔
副会长——葛 杰
副会长——陈 超
副会长——高建涛
副会长——牛素旗
副会长——徐晓峰
副会长——周胜利
副会长——张永辉
副会长——魏彤蓉
理 事——汤双江
豫商融媒
调研参访
2024年7月12日,商会组织商会企业30余家赴怀柔开展投资考察活动。会长4陈向东出席座谈会现场,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岳皞,专职副书记段和清,执行会长周胜利,常务副会长朱华政,副会长姚义民、李林坡、胡霞、吴付起、张晓飞、姜顺朝、马风伟等40余人参加活动。
在随后举行的座谈会上,韦小萍副区长详细介绍了怀柔的投资环境、产业布局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怀柔已经从生态涵养区成功转型,建设了怀柔科学城、雁西湖国际会都、中国影都,未来将会承载更多的国家战略功能,正是展翅腾飞的大好时机。希望河南在京企业能够进一步走进怀柔、了解怀柔、投资怀柔。
落地协议
北京河南商会企业代表胡霞、孙武娜分别进行发言,与怀柔区政府领导、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了解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投资流程并表示,怀柔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非常吸引人,她们对在怀柔区投资充满信心。
会上,怀柔区投促中心与北京河南企业商会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多家商会企业签署了落地协议。
此次北京河南企业商会怀柔行活动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京豫两地企业合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商会将继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更多优质项目落地怀柔,共同推动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未来,随着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入,必将为怀柔区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共同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资料
领导班子.官网.
王明义.官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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