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
主营投资咨询房产开发的有限公司
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投资咨询及管理、地产开发及销售、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等。公司致力于动产和金融投资领域,旨在通过“盘古大观”,把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打造成一个真正能把中国同美国、欧洲等国家联系起来的世界金融中心,使其成为中国对外融资的平台和东西方金融联系的桥梁, 贯通古今、连接东西。
项目介绍
北京盘古大观,它南临北四环中路,东临奥林匹克体育公园,全部建筑包括5A智能化写字楼、高档酒店、高档公寓和精品商区。
经营范围
涵盖投资咨询及管理、地产开发及销售、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等。
骗贷骗汇
2017年6月9日,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高管和职员吕涛、解洪淋、杨英骗取贷款,被告人吕涛、解洪淋骗取外汇一案,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郭文贵(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以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指使被告人杨英、吕涛、解洪淋以盘古大观四区域精装修工程需要资金为由,由杨英、解洪淋安排盘古公司工程部崔东晓制作虚假的城建五公司施工合同,由吕涛安排姜鹏伪造城建五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廖安国的印章、北京津京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印章、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印章。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亚运村支行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中国农业银行亚运村支行向其发放贷款人民币32亿元。后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又向中国农业银行亚运村支行提供了虚假的城建五公司32亿元发票,使该笔贷款经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在亚运村支行的贷款监管账户转至城建五公司在华夏银行东四支行的账户,又由城建五公司全部转回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车公庄支行账户。后迫于审计发现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合同约定不符等因素,不得不偿还贷款。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2年,郭文贵(另案处理)以香港维业有限公司(英文名World Century Limited)名义购买私人飞机时,因需要在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贷款,被告人吕涛根据郭文贵的安排,组织资金向维业公司在该银行账户付汇。同年12月,被告人吕涛、解洪淋合谋,以北京迈尔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文贵之子郭强,另案处理)向维业公司购买家具为名向银行申请付汇,制作虚假的进口家具合同及发票,向交通银行北京育惠东路支行骗购外汇1350万美元,后汇往维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账户。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的事实,认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及高管和职员吕涛、解洪淋、杨英刑事责任,以骗购外汇罪追究被告人吕涛、解洪淋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7年6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对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盘古氏公司高管和职员吕涛、解洪淋、杨英骗取贷款,被告人吕涛、解洪淋骗购外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并分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在单位犯罪中,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涛、解洪淋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购外汇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中附加刑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洪淋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吕涛、杨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人均认罪悔罪;涉案贷款已全部归还,据此,可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45亿元;以骗取贷款罪、骗购外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涛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骗取贷款罪、骗购外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解洪淋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杨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3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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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骗贷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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