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学技术普及创作协会。简称“北京科普作协”,是由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简介
协会宗旨是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团结在京地区从事及热心科普创作、出版、传播、展览、活动等的单位及个人,搭建相互交流、研讨、合作的平台,积极开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各项活动,壮大科普创作队伍,繁荣科普创作,为提高全民族科学素养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规范。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科学技术普及创作协会。简称“北京科普作协”。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团结在京地区从事及热心科普创作、出版、传播、展览、活动等的单位及个人,搭建相互交流、研讨、合作的平台,积极开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各项活动,壮大科普创作队伍,繁荣科普创作,为提高全民族科学素养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民主办会原则和“双百”方针指引下,开展各种科普创作出版、学术交流、培训和表彰奖励活动,发展、壮大科普创作队伍,提高科普创作水平,繁荣科普创作事业。
二、 充分发挥本团体人才优势,努力提供人才发挥的空间和舞台;积极发现和培养科
普创作的新生力量,不断壮大科普创作队伍。
三、 发挥首都科技中心优势,围绕科普创作开展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以先进理念、
方法武装会员,指导科普创作。
四、 协助有关部门讨论、制定北京市科普创作规划,繁荣科普创作;围绕国家及北
京市重点工作,集中人才优势,策划、编创重点科普图书,打造科普精品,树立北京科普品牌。
五、 举办培训活动,提高科普创作、出版、传播水平。
六、 开展优秀科普作品的评选、奖励活动,树立优秀科普作品评价标准;开展科普创
作出版的交流和研讨,营造学习、进取的氛围。
七、 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帮助会员解决创作中的困难,
积极搭建创作与出版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条件
1.北京地区的科研、新闻出版、大专院校等从事科技研究、科技传播的单位;
2.热心科普创作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等。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普作品(包括文学、美术、影视等)或科普翻译作品的作(译)者;
2.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关于科普读物或科教影视片等的评价和研究著作者;
3.具有一定水平的从事科普工作的编辑、编导、摄影和美术创作人员;
4.热心支持科普创作活动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和科普活动组织工作者。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 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