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项目管理协会
2008年5月成立于北京市的社会团体
北京项目管理协会(Beijing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BPMA)是由北京地区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组织、科研院所;从事项目管理学科理论研究、项目管理学位教育、项目管理资质认证培训、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和宣传出版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专职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项目管理负责人、工作人员等,根据自愿原则联合发起并经北京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登记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指导,发挥协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搭建一个先进、科学、和谐团结的平台,在北京地区开展项目管理学科研究、交流卓越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积极推动与其他各行各业在项目管理范畴内的合作;积极配合政府各项目主管部门,运用科学的现代项目管理的理念、方法和工具为北京地区的社会和谐与经济的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北京项目管理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BPMA。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指导,发挥协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搭建一个先进、科学、和谐团结的平台,在北京地区开展项目管理学科研究、交流卓越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积极推动与其他各行各业在项目管理范畴内的合作;积极配合政府各项目主管部门,运用科学的现代项目管理的理念、方法和工具为北京地区的社会和谐与经济的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领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遵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汇聚人才:联络和组织项目管理方面的学者、专家、项目经理、实践工作者和专业人员,挖掘社会人才潜力,集思广益、凝聚力量,建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库,为北京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联系沟通: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为政府和会员服务。
(三)学术研究及交流:开展学术研究及交流,深入研究在当今世界经济飞速发展条件下,项目管理学科和实践的发展规律;与国际、国内(含台湾及港澳地区)相关专业协会、学会组织建立联系和交流,总结交流北京地区内外项目管理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帮助企业组织和单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知识应用能力,为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促进北京科学技术发展,繁荣和谐北京社会经济市场服务。
(四)普及推广:通过多种方式为会员和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行业提供培训及咨询服务等,以加快北京市现代项目管理的普及和推广、缩短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五)咨询服务:利用本协会的人才优势,为企业提供有关战略管理、国际项目管理的研究指导与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有效实施发展战略;为各类项目的筹建、管理与发展,提供管理指导与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的应变能力以提高核心竞争力,使其具备参与国际化竞争能力。
(六)继续教育:根据企业、组织和单位发展的需要,与各有关方面合作,开展项目管理人才培训,普及项目管理知识及应用,引进国际项目管理最新的理论和卓越管理实践,为企业和政府、公共事业部门培养不同层次的各类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积极组织项目管理实际应用经验的交流,为北京市各类项目管理人才提供交流、学习、研究平台,不断提高北京市项目管理水平。
(七)出版刊物:加强信息交流,传递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项目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八)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职能事项。其活动地域为北京市范围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用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项目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项目管理规律并创造良好业绩的企业和机构,都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入会;
(四) 凡热心研究现代项目管理和实践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取得项目管理(IPMP、PMP、国际及中国大奖评估师、IPMP评估师等)、咨询工程师、职业经理人等资格认证者,都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申请入会,须经本协会秘书处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五) 本协会在收到入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和个人做出是否同意加入本协会的决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入会;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触犯法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不能够对本协会提出财产权利主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起草、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草案);
(三)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主持协会工作,行使理事会职权条款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4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主管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本协会主办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
(二) 本协会所需的办公费用、用品、设施支出;
(三) 项目管理奖奖励支出;
(四) 其它必要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负责人
第3届理事长:陈钟
秘书长:赵占波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7 13:07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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