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律是中国南北朝时期
北周法律的总称,包括制诏、律、令、《刑书要制》和《刑经圣制》。563年(周武帝保定三年)颁布《大律》,共25篇1537条,分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乱、诈伪、请求、告言、逃亡,系讯、断狱。取消一恶之目,五刑各分五等。
《大律》模仿《尚书》、《周礼》,杂采魏、晋,篇章条目繁多,体例不善,烦而不要。除《大律》外,577年(武帝建德六年),因“贼盗奸宄,颇乖宪章”,颁行《刑书要制》。宣帝时又对其增补,成《刑经圣制》。这都是正律《大律》之外的特别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