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主要职责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县 (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指导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管理上级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审核报批全国、全区、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报批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
(五)承担
北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
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七)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
北海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组织并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资助活动,审批全市性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区)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十)指导县(区)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乡镇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编制和审定本市标准
行政区划图。
(十二)承办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三)负责本市的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本市范围内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四)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指导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审核报批新办福利企业。
(十五)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县(区)管理使用福利资金。
(十六)拟定殡葬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十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对被救助人员的教育管理。
(十八)贯彻落实《收养法》,指导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
北海市民政局局长:董林军
北海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海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北海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保密工作;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党务、群团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法制科。
起草民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开展民政法制理论研究和调研;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研究社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牵头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业务。
(四)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的组织,负责全市军烈属优待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的组织实施;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和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定全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救灾救济科(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承办对救灾组织的协调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全市的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社会救助科。
拟定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的草拟工作;承办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以及市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市涉外婚姻登记处)。
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婚姻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婚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九)区划地名科。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和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
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工作;承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报批工作;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的拟定;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牵头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殡葬、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组织指导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 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督促和指导县、区开展老龄工作。
(十三)监察室。
为市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负责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
北海市民政局机关人员编制26名,其中行政编制23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2名),后勤编制3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长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领导职数1名。
其他事项
(一)党组织、纪检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可称北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