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综合协调我市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等。起草有关海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
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三)负责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海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办法等。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制度,按规定管理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的审核报批,参与管理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在本市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组织实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和协助开展海域勘界工作。
(五)负责本市海洋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我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参与管理本市新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监督海洋工程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七)承担本市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预报,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