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是北魏的律令。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和南朝的律令,先后经过九次修订法律。
孝文帝曾亲自主持修律。于
太和十九年(495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拓跋鲜卑处于部落联盟阶段的时候,有简单的习惯法,“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道武帝定都
平城后,鉴于“前代刑网峻密,乃命三公郎中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制定出北魏第一部成文法律《天兴律》。
太武帝时,命令司徒
崔浩改定律令,删除烦苛,从轻从简,制定了《神麚律》。正平元年(451年)六月,太武帝又命令太子少傅
游雅、中书侍郎
胡方回等改定律制,为《正平律》。孝文帝时期,有三次重大立法活动,终成《太和律》。至此,北魏律基本定型。太和立法修律,不仅为全面推行改革措施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也是北魏法制自身迈向封建化的一次飞跃。
《北魏令》据《唐六典》卷六注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此令及其后续颁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从史书中尚可见到有:品令、 职令、狱官令、田令等。其中太和九年(485)颁布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
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处决方法有□、枭首、斩、沉渊、门房之诛);流刑;宫刑;徒刑(有一岁、二岁、三岁、四岁、五岁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掠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