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是1988年12月15日由卫生部发布的为加强卫生系统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
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规定条例。
办法内容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10年以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
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
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
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
医德教育和
医德医风建设作为
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
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
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
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医务人员
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
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
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各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范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以往医德规范
1988 年 12 月 15 日 我国卫生部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为:
①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
②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③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
④廉洁奉公,自学遵纪守法,不以基谋私;
⑤为患者保守秘密;
⑥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⑦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