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发展历史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条明确:“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颁布、施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其中,第二条明确:“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017年2月28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第十三条明确:“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规定。”
核发机构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其中,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参考资料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8 15:49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