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待遇
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人职员患病或负伤后在医疗机构诊治时按规定所享有的待遇
医疗待遇是指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人职员患病或负伤后在医疗机构诊治时按规定所享有的待遇。
医疗待遇主要是: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与个人分担,国家单位出大头,个人出小头;工龄长的出的相对较少,工龄短的出的相对较多,重病、绝症、住院等个人的相对较少(乃至不出),一般疾病相对较多等,但各单位具体情况不一。
四类享受医疗待遇群体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 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国企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的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基本医疗统筹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就医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
四、工伤和女职工生育
职工工伤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或公务员补助费支 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本市社会工伤保险未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仍按原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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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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