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亦称医疗照顾,是指受保人可以享受的疾病医疗服务。各国疾病保险为受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种类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普通各种医生的治疗,一定的住院治疗,以及必要的药品供应。有的国家还规定可提供专科医生、外科手术、产科护理、牙科治疗,以及范围较广的药品和某些供病人使用的辅助器械。[1]
主要条件
关于享受医疗补助的条件,通常无合格期限要求,若有要求,一般比疾病现金补助合格期限稍短些。大多数国家对受保员工的供养亲属,和受保员工一样,提供同样的医疗服务。对两类人员合格条件的要求没有区别。受供养者包括配偶及年幼子女,有时还包括和受保人共同居住,并依靠受保人供养的其他成年人或年幼的亲戚。
内容
《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医疗补助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疾病情况下
(1)普通开业医生诊疗,包括出诊;
(2)在医院由专家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如有可能在医院外提供这种专家治疗;
(3)由医生或其他合格开业者开具处方的必需药物的供应;
(4)必要时住院。
(1)由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进行产前、分娩和产后的护理;
(2)必要时住院。该公约规定可以要求受益人或其供养人分担医疗费用,但有关费用分担的规则应以避免经济困难为原则加以制定。
1969年的《医疗照顾与疾病补贴公约》规定,医疗照顾应致力于维护、恢复或改善受保人的健康以及工作和处理个人需要的能力。医疗照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科医生的护理,包括家庭出诊;
(2)在医院内对住院或非住院人员的专家护理以及专家可能给予的院外护理;
(3)依照医生或其他合格医务人员的处方提供必需的药品;
(4)必要时住院治疗;
(5)依照规定的牙科护理;
(6)医疗康复,包括依照规定的肢体替代或矫正器材的提供、维护和更换。
各国疾病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办法,主要有三种方式:
(1)由公共卫生系统或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将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照顾的提供者,病人一般与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很少或不发生经济关系。
(2)偿还病人的治疗费用或由病人报销的方式。通常先由病人按其所得到的医疗服务向医生、药房或医院缴纳医疗费,然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比例报销病人所交的费用。报销时一般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3)直接向病人提供医疗照顾。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自己拥有并经办医疗设施,这些设施一般由领取薪金的人员掌管,由他们直接向合格的受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对大部分医疗服务不支付费用,只是他们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要拨作医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