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发表于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报》。1992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二册。《协议》共十七条,其主要内容是: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不变更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亦不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不改变寺庙的收入;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协商解决西藏改革事宜;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关系并不进行破坏和反抗的西藏官员,可继续供职,不咎既往;入藏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对外事宜;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的工作;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在协议上签字的有: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首席代表李维汉,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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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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