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校友总会是1984年11月17日学校32周年校庆日成立的,是由
华南理工大学广大校友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其宗旨是密切和加强校友之间,国内外校友团体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简介
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设理事会,理事由社会各界校友代表组成,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由现任校长担任,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任命。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纳入学校编制,由学校统一配备。校友会秘书处主办《校友会、基金会会刊》和《华工人》两大刊物,以及校友会网站、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校友会微信等服务载体。现有海内外校友分会151个。1984~1994年,学校校友会挂靠党委统战部。1994年后挂靠学校办公室,2001年9月,学校成立专责校友工作的机构——校友工作办公室。2008年3月至今,经学校机构和职能调整,校友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公共关系处,办公地点设在华南理工大学一号楼1202室。
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本会定名为“华南理工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缩写:AASCUT)。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华南理工大学校友组成,并经
广东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批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密切和加强校友之间、国内外校友团体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广东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接受
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五山华南理工大学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是:
1、加强国内外校友的联系,为促进文化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而努力。
2、开展多种形式联谊活动。
3、向国内外校友和校友团体报导校友、校友会和母校的情况。
4、欢迎国内外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做好联络接待工作。
5、向各地校友及校友团体推介母校科技成果,引荐高水平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是指:
1、曾在华南理工大学(原华南工学院)就读一年以上的专科生、本科生、走读生、夜大生、函授生、进修生、研究生和留学生。
2、曾在一九五二年院系调整前的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华南联合大学的工学院和南昌大学、湖南大学、广西大学的化工系以及广东工专等学校学习的学生。
3、曾在华南理工大学(原华南工学院)和上述有关院、校、系、科工作的正式教职员工。
4、曾在华南理工大学(原华南工学院)附属单位工作的正式教职工。
5、曾受华南理工大学(原华南工学院)聘任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
第八条 本会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护本会的章程;
2、参加由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华南理工大学地区校友会。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缴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在确认其会员资格时,须出具由学校发给的有关证件;
4、由校友理事会或会员所在地区校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凡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支持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缴纳会费;
5、 支持和关心母校的发展,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6、 自觉维护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会务纲要;
2、选举产生正副会长及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与校友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5、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执行大会议程。
第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报业务主管
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并报
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由各地区校友会选派代表参加(原则上各地区校友会会长或秘书长为当然代表),名额由理事会商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会务计划。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理事会有权决定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领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7、经理事会决定,本会可聘请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聘请若干知名校友或社会贤达出任名誉会长和顾问。正、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爱国爱校;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3、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主持日常工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3、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4、 负责本会《校友会会刊》等刊物的主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内部出版《校友会会刊》等,通报母校改革发展情况,报道各地校友活动信息,宣扬先进校友事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属义务性质,不计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国内外校友和有关单位赞助;
3、 学校行政拨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出版会刊,办公及与召开理事会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事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得起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各一名,实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部门监督。来自任何渠道的资产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和业务管理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均与学校在编行政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若因故停止活动,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广东省民政厅。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广东省教育厅及上级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财产,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物,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华南理工大学校友活动有关的事业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0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制定章程同时宣布作废。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