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7月于安徽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取得教授技术职称。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安徽省重点学科——经济法学负责人、安徽大学创新团队——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负责人、《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副主编、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安徽省税务协会理事、安徽省保险协会理事。与此同时,还担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监督员、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安徽省人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员、安徽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组成员、
国土资源部南京局特邀监督员以及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与合肥市、池州市、
六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曾任第九届、第十届安徽省人民大表大会代表、安徽省人民大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主要从事本科生、研究生
经济法学、财政金融法学、公司法学及保险法学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主持、参加了国家、省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主持的课题主要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研究》(2008年)、安徽省软科学项目《促进科技自主创新之财税法研究》(2007年)、
安徽省教育厅项目《中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研究》(2003)。参加了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探讨》、《注册会计师法规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安徽省法学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等课题的研究。
《科学发展观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政法探讨》一文获得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探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