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原则,即指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者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特定国家法院解决的协议。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通常可以依据法律作出上述约定。除非当地法律另有规定,各国法律一般尊重当事人作出的选择。在现代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人在合同中与其选择特定国家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如选择特定的“法官”(事实上的仲裁员),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以,在多数国际商事合同中,都含有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仲裁条款”,而不是选择法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