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汇票是根据发票开立的,所以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且不能先于
提单日期,以符合先发货后收款的
一般交易原则。
(6)一般产地证日期不应迟于
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号码和日期须按正式
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7)为确定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才装船,商检证书日期不应晚于
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9)
受益人证明或受益人声明往往在装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海关发票、产地证、
投保单及相关需要的
托运单、
报关单等单证一般是按发票内容缮制的。各
单据的填制内容除
提单用概括性的商品统称外,须在措词和用语方面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