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名票据指由一个发票人(原始签名人)或多个发票人为完全同一目的(合作)而共同签发的一种流通
票据。该票据只有他(或他们)对其所签发的票据负有支付责任,而别无他人作保或第二责任债务人。所谓“单名”,意指全部签署人均系第一责任债务人,而非指签名者的人数多少。单名票据既不同于为他人利益而签发的通融票据,也不同于为了收取费用而共同签名以代偿另一人债务的
保证合同。
票据上只列出出票人姓名,不列出收款人姓名的商业票据。其特点是,票据作流通转让无须履行背书手续,票据持有人即是债权人,票据到期直接向出票人
提示票据要求偿还付债款,但出票人无力付款时无法向转让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