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双方行为”和“行政机关多方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较为普遍地采用的行政行为。因为国家行政权力以支配社会为其特征,故行政机关的大多数行政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单方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但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起决定作用,行政机关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仍然属于单方行为。
概念
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由此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具体形式
1.在单方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
2.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达成合意,则是属于双方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