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判
审判制造南京大屠杀日本战犯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于1945年12月6日在重庆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2月15日,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主要审理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日本战犯和其他日本战犯。法庭向东京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提出,要求将制造南京大屠杀的主犯和其他罪大恶极的战犯引渡到中国,接受中国对他们的审判。1946年8月,战犯谷寿夫被押解至中国。1947年,战犯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等先后被引渡到中国。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分别在保定、东北、广州、上海、济南、武汉、太原、台湾等地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乙、丙级战犯。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底,中国各地的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其中死刑案件110件。国民党政府出于发动内战的考虑,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竭力施加影响,致使一些战犯逃脱了应受的惩处,特别是罪大恶极的原日军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被“无罪释放”后,举国哗然。
1947年2月6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第一次开庭。公诉人指控谷寿夫在侵华战争、特别是在南京大屠杀中所犯下的暴行。谷寿夫是原日军第6师团中将师团长,1937年12月日军攻占南京后,命令所部在南京进行了40余天的大屠杀,用集体枪杀、活埋、刀劈等残忍手段,杀害34万中国军民,烧毁全城三分之一的建筑。
1947年3月10日,法庭对谷寿夫进行最后一次公审,宣判其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处死刑。4月26日,谷寿夫在南京雨花台被执行枪决。
1947年12月18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宣判:战犯野田毅、向井敏明、田中军吉犯有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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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2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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